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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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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01...948..759-1...用法??????
一、甲與乙通謀虛偽之買賣,將A屋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乙。乙遭車禍死亡,其繼承人丙不知甲乙間通謀須為買賣情事,於辦理繼承登記後,丙將該屋出售善意之丁,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甲丙丁之法律關係?

擬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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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5 00:29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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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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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801、948定有明文→用在動產
759-1及土地法第43條之規定→用在不動產

但是,759-1及土地法第43條哪一條優先呢?

另外,結論是丁取得A屋所有權就結束了嗎?
甲就應該自認倒楣?沒有其他補救方法了嗎?
丙也沒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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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5 07:17 |
ppgyt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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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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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的話考試時用759-1(不動產善意取得,這是新修的,目的就是為了補足過去條文的不足,通常考出來也是出題老師想要你回這個,你有時間也有附註說明過去用土34-1 表情 )

甲可以依179不當得利向丙要回買賣A屋的價金或184一項前段不法侵害權利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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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20 20: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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