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6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happygirl6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请教民法选择题问题
1.甲撤回原授与乙之代理权后,乙却仍以甲之代理人名义与善意且无过失之丙缔结契约,则何者正确?
A、甲得否认代理行为之效力
B、丙仅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C丙不得撤回其缔约之意思表示
C、甲不得对丙主张乙无代理权


答:D

请问代理权不是被甲撤回了
那乙不是无权代理了吗?
还是要对无过失的丙负责吗


2.A、B、C、D、E共有土地值1500万元,每人之应有部分均等,惟其后A以其应有部分向甲设定抵押融资200万元,不久共有人分割共有物,A并分得土地,但仅分别自B、C、D、E处共得300万元的对价,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不可就A所得之3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B、本案即使为协议分割,B、C、D、E仍得于分割协议成立时当然取得各土地之单独所有权
C、A若末由B、C、D、E向自己给付价金,A仅可向B、C、D、E起诉,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
D、不同意A等分割时,甲得主张在B、C、D、E所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6-04 21:01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撤回原授与乙之代理权后,乙却仍以甲之代理人名义与善意且无过失之丙缔结契约,则何者正确?
A、甲得否认代理行为之效力
B、丙仅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C丙不得撤回其缔约之意思表示
d、甲不得对丙主张乙无代理权


答:D

请问代理权不是被甲撤回了
那乙不是无权代理了吗?
还是要对无过失的丙负责吗

个人想法:
依民法第107条,代理权之限制与撤回,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
故丙可主张善取取得,主张契约有效。

A、甲得否认代理行为之效力→丙可主张契约有效
B、丙仅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若甲不履行契约,丙可同时向乙、甲请求损害赔偿
C丙不得撤回其缔约之意思表示→丙可在甲未承认前,可撤回契约!
d、甲不得对丙主张乙无代理权→对,甲仅得主张乙为表见代理!


2.A、B、C、D、E共有土地值1500万元,每人之应有部分均等,惟其后A以其应有部分向甲设定抵押融资200万元,不久共有人分割共有物,A并分得土地,但仅分别自B、C、D、E处共得300万元的对价,则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甲不可就A所得之3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就抵押权之定义,抵押权有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民法第860条。

B、本案即使为协议分割,B、C、D、E仍得于分割协议成立时当然取得各土地之单独所有权
→错在「单独所有权」,bcde其中亦可为a之仅取得金钱而非土地,或者共有土地!

C、A若末由B、C、D、E向自己给付价金,A仅可向B、C、D、E起诉,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
→ABCDE为共有土地,彼此之关系非债权与债务关系,故无所谓债务不履行,最多是可主张「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D、不同意A等分割时,甲得主张在B、C、D、E所分之土地上登记存在抵押权

答D

3.继承人末在亲属会议当场或法院公证处,即将有封缄之遗噣开视,则该遗噣为
A、无效
B、有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销

答B

记得有一条说要在亲蜀会议公证出才可以开视
那不会影响遗噣的效力吗??
个人见解:
请详阅民法第1213条,其指的是「封缄之遗嘱」要在亲属会议或法院公证处开视,并非指的是继承人须要在场!故即使继承人不在亲属会议或法院公证处,遗嘱依然有效!

4.甲出租A地给乙种值果树,其后发现租赁契约不成立
A、甲得依侵权行为请求返还土地
B、乙得依债务不履行请求反还果树
C、甲得依不当得利请求反还土地
D、乙取得果树所有权

答C

为什么B不行呢??
个人见解:
请看清题目,乙种植果树,当然拥有果树所有权,何必请求返还果树!

那A为什么不行?
→甲、乙关系为契约关系,非侵权行为!乙之不履行契约,甲仅能以债务不履行或不当得利向乙请求赔偿。

5.甲有A屋一栋于95年3月20日与乙缔结A屋出售之买卖契约,约定于同年4月10日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若甲的邻居丙于同年4月1日不慎引起火灾,烧毁A屋,则下列何者正确?

个人见解:

A、乙可对丙主张侵害所有权之损害赔偿
→房屋失火前,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故不能向丙主张侵害所有权之损害赔偿!

B、甲与乙之间的买卖是以不能之给付做为契约标题,因此契约无效
→此题定契约时,标的物(房屋)存在,故非不能之给付

C、乙可对甲主张债务不行之损赔
→因天灾或事变之债务不履行,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得主张免负给义务!

D、若乙对甲行使代偿请求权,乙对于甲仍然有给付价金的义务
→若乙于订立买卖契约时,预先付头期款(或定金),此即表示:即使房屋因不可抗力或事变之原因,甲依然要为之给付房屋或其他替代品(此时乙即享有代偿请求权)


6.A男死亡,在世上仅有亲蜀为其兄的儿子B,请问A男留下的一千万遗产由谁取得
A、由B继承
B、由B代位其兄继承
C、由国库取得
D、由A男留下的宠物取得

答:C

请问代位继承是不是只适用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才可以呢??
像他是其兄的儿子
兄弟姐妹的儿子就没代位继承的适用了?
所以要让国库取得?
个人想法:
是的,详见民法第1138+1140+1185条!

7.请问设定抵押权跟设定质权有什么不同呀
我怎么觉得二个好像都分不清楚
个人见解:
设定抵押权,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设定质权,非经交付,不生效力!


8.甲将A表设定质权与乙,A之交付不得以何种方式为之
答占有改定

为质权要以交付为必要吗→是的
而占有改定还是为让与人甲所占有,所以不符合的关系?→是的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06-05 16:0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11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