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29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新聞改編)刑法練習

某甲是員警,攔檢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的乙。乙因無照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2 20:13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2 20:13 發表的 (新聞改編)刑法練習: 到引言文
某甲是員警,攔檢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的乙。乙因無照駕駛,不理會甲而逃逸。乙為了擺脫在後面開警車猛追的甲而闖紅燈,遭不及閃避的大客車丙撞死。請問甲丙有無罪責?


甲:
第22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丙:
主張信賴原則,以12條無故意過失阻卻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02:26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提供一下某師之解答(用字可能有差,不過意思無誤):
丙:無故意過失。
甲:若乙不追,丙也不會跑,當然也就不會死,甲依刑法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甲並無殺人故意,屬於過失(業務過失)。結論:業務過失致死。


其實看到老師用「不作為」下去解答我還蠻訝異的!這點我還要再想想表情
若依敝人見解,直接以過失作為犯去討論甲即可,然後於違法性部分續論甲可否主張公務員依法令之行為,即依相關法令判斷,乙只是「未戴安全帽」,甲是否有必要開警車在後面猛追?若超乎法令相關規範,則甲仍應負業務過失致死罪。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06:53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6-03 06: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提供一下某師之解答(用字可能有差,不過意思無誤):
丙:無故意過失。
甲:若乙不追,丙也不會跑,當然也就不會死,甲依刑法第15條第2項-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甲並無殺人故意,屬於過失(業務過失)。結論:業務過失致死。


其實看到老師用「不作為」下去解答我還蠻訝異的!這點我還要再想想表情
若依敝人見解,直接以過失作為犯去討論甲即可,然後於違法性部分續論甲可否主張公務員依法令之行為,即依相關法令判斷,乙只是「未戴安全帽」,甲是否有必要開警車在後面猛追?若超乎法令相關規範,則甲仍應負業務過失致死罪。


阿強很忙,沒辦法幫你常問他,就算我是面授班,課也早都上完囉,這點抱歉囉~

我也很訝異這位老師這樣推,不過我送你一句話(阿強他說的),刑法沒有標準答案,要說結論大家都會說~
重要的是推論過程是否合理,在加上判決或判例來佐證只會加強說服力~
所以有時候要相信自己吧,不相信自己,有時候會掰不太下去...

不過對於交通違規,警察本來就有權力依法取締,闖紅燈也是事實,本來就有義務去遵守交通規則
只因為警察"依法"進行取締,就要把責任歸屬到警察我是覺得這之間的因果關係太牽強~
今天如果說是追太猛擦撞到,我相信一定有責任,闖紅燈那一剎那,我就認為因果偏離了,撞上那時
就因果中斷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6-03 08:29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6-03 08: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阿強很忙,沒辦法幫你常問他,就算我是面授班,課也早都上完囉,這點抱歉囉~

我也很訝異這位老師這樣推,不過我送你一句話(阿強他說的),刑法沒有標準答案,要說結論大家都會說~
重要的是推論過程是否合理,在加上判決或判例來佐證只會加強說服力~
所以有時候要相信自己吧,不相信自己,有時候會掰不太下去...

不過對於交通違規,警察本來就有權力依法取締,闖紅燈也是事實,本來就有義務去遵守交通規則
只因為警察"依法"進行取締,就要把責任歸屬到警察我是覺得這之間的因果關係太牽強~
今天如果說是追太猛擦撞到,我相信一定有責任,闖紅燈那一剎那,我就認為因果偏離了,撞上那時
就因果中斷了。


個人是認為,要看警察開警車追逐為戴安全帽的騎士這樣的行為,是否在法律規定之範圍內。

舉一個誇張的例子:
警察A看見小偷B學蜘蛛人爬牆正欲偷東西,警察大喊叫小偷下來,小偷見狀趕緊加速往上頂樓爬,警察見小偷欲逃跑,直接開槍喝阻,小偷因驚嚇而失手墬樓死亡。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09:11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無罪->法所容許的風險.而且風險的實現是乙自我負責!!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15:53 |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6-03 15:5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甲無罪->法所容許的風險.而且風險的實現是乙自我負責!! 表情

要看法律對於甲依法執行任務所製造的風險容忍程度有多少.........

為了追捕一個沒戴安全帽的騎士,開警車追逐逼車有無必要性?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6-03 16:3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2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