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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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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結合犯 vs 加重結果犯
第226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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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daphne23在2010-05-30 18:3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30 12:49 |
daphne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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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30 12:49 發表的 結合犯 vs 加重結果犯: 到引言文
第226條: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條之罪,因而致被害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就時間點而言,如果被害人是在判決後才羞忿自殺的,那會再改判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5-30 1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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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phne23 於 2010-05-30 18:3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就時間點而言,如果被害人是在判決後才羞忿自殺的,那會再改判嗎?

好問題!!
其實答案實務見解上判決確定前自殺,可以申請上訴!!
至於判決確定後自殺,要提起再審跟本就是->無摳連A歹誌(台語)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30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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