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827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離之彥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00 鮮花 x5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vvsko 於 2011-08-13 16:2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確實! 盜文. 盜圖 .只要是盜!都不應該!!!!
但是也要問:"立文者"到底想不想 將他的思維
見解 .大力宣導推廣!?
到底算是 篡改?盜文? 絕對有差別的!!
我認為:要取決他作文目地 為何?
.......




問題是他盜了以後說他原創...

這樣也叫做宣傳!?

而且我們說的不只文字與句子

我們是在說實質作品...

下面是引用 vvsko 於 2011-08-13 16: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沒寫完在教稿.
意思說:像某些"假君子一昧只顧私己清高.假做外表"表裡不一.明明就是希望大家熱愛它..
擁護它維護它.它卻矯情故做姿態高高在上.
明明紅綠燈都壞了.所有人一擁通過馬路!
就是有看到一位自我認為奉公守法的人破口大罵:著撞死活該!!!

盜文:確實是卑劣之行為!!
但是 更在乎 [立文者].創文者..的思唯:他是否要把他個人之意識.見解.帶給全世界人知道!!!
如果他不希望人人都能知道他的意見.就雞婆幫宣導....
..



那些盜文現在也變偽君子了...

盜完之後...被發現還在那說我們盜他...


[ 此文章被離之彥在2011-08-13 17:0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3 16:36 |
amore12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總版主
級別: 總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913 鮮花 x433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盜文議題值得深思

我理解vvsko說的意思..對於發文者本身分享思考方向

很多發文者希望藉由會員-->網路幫他宣傳和分享

有部分發文者並不願意散撥發文地以外的地方

這兩部分有很大差異...或許有些人認為確實發文就必須接受被盜文(未經告知及同意轉貼)事實

網路世界太廣泛..誰都無法掌握這些事情

複製轉貼告知..是網路上的基本禮貌..

原創者都希望他人轉載也知會一下!!

轉貼不告知-->發文說是自己的,難免原創者發現會感到不舒服

但是也有部分情況..於論壇版區發文-->文章內容屬性以及應該填上編輯的欄位

只為發文而發文..並不理會發文應有注意欄位..會產生很多誤解


現實生活中大家都求方便..順手轉貼文章很多...其實我也做過這樣事情

不過還是要區分哪些文章會產生法律效應的問題才是..


此篇文章產生很多口水問題,大家都想看自己想要看的

討論不要產生不必要的誤解!!不然就不是討論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3 17:16 |
離之彥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00 鮮花 x51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vvsko 於 2011-08-13 17: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事實上:我來此就發現到您所提出的事情!!
深怕傷害到人而不願說出來而已!!我照片一堆!!
大陸台灣兩邊自稱原創....不想長文壓人而已(寫的落落長沒人看.寫的簡要 被扣錢..)




有盜文嫌疑就該提出...

不要害怕傷到別人...沒盜文會被你所舉報的東西傷到嘛?

不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

你的證據照片可以貼出(但別貼太多,分析作用),我們來分析一下。


下面是引用 vvsko 於 2011-08-13 17: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路過閒聊而已.因盜文與篡改之一事.因深感感慨.才隨手寫寫..發洩內心不滿!
我希望.我不會因此發言.而去得罪任何人!
倘若..有人對我發言有何不滿之處!
我在此表示:誠懇抱歉. 望請海涵 !

總而言之:盜文就卑劣行為! ....篡改作稱.更是 羞慚 丟臉 !!!



不不不...你沒有得罪任何人~

不需要在這道歉...
因為會對你不滿的只有盜文者...向盜文者道歉!?...免了吧~^皿^"


[ 此文章被離之彥在2011-08-13 18:4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13 17:29 |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694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