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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借乙名贵松树盆裁供展示用,乙却卖给知情的丙并交付之,其后丙之子丁未经丙同意迳自挖取后,种在丁自家后花园,该松树现在应为何人所有
答:丁
为什么是丁取得呢??
丁不是未经同意取得 个人想法: 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其动产的所有权并入不动产,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民811) 依前条之规定,动产所有人得依不当得利向不动产所有人请求赔偿!(民816)
2.依民法规定应与处理自己同一事注意者,如有重大过失时,其责任为何?
A、仍应负责 B、不必负责 C、得减轻负责 D、应负衡平责任
答A
这种要怎么判断要不要负责呢? 重大过失要负者,那如果轻过失呢? 搞不清楚说 个人想法: 民法第223条: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过失,仍应负责。
这题考的是法条题,若实务上的处理,就必须先判定其过失究竟是为「重大过失、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之中的那一个? 其中,自然就会有您考虑的问题存在!这就要靠律师的智慧才能解决的! 所以,如果您有兴趣考律师以上的考试,请再深入研究吧!
4.质权人为责任转质者,就质物之灭失所负之责任为?
a、无过失责任 b、重大过失责任 c、抽象轻过失责任 d、具体轻过失责任
答:a
这个法条有规定吗? 找不到说,怎么知是什么责任? 个人见解: 民法第891:质权人于质权存续中,得以自己之责任,将质物转质于第三人。其因转质所受不可抗力之损失,亦应负责。 不可抗力之责为无过失责任的一种。
5.甲在乙之士地上享有地上权,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一间,其后该屋因邻居失火而灭失时,下列叙述何者正确? a、地上权消灭 b、甲得请教减免租金 c、甲得将地上权让与他人 d、甲得请求乙为补偿
答c
是不是因为837、838说纵因不可抗力不免除或减少租金 这边的免除是指地上权消灭吗?? 也不能补偿??? 法条没看到.补偿→没看到当然不行! 那怎么知可以让与他人?→地上权,属用益物权,可来就可以让与!
个人想法: 民法第837条:....不得请求「免除或减少」租金。 免除是指租金而言,非指地上权之消灭。
7.甲将a设定质权于乙,a表之交付,不得以何种方式为之?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d
这四种要怎么区分呀,是什么意思? 怎么知何时要用那一种 质权有规定说要用什么方式? 个人想法: 详见民法第761条: 现实交付: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动产者,于让与合意时,即生效力。 占有改定:让与动产物权,而让与人仍继续占有动产者,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得订立契约,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 指定交付:让与动产物权,如其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得以对于第三人之返还请求权,让与于受让人,以代交付。
就题意的叙述,质权之成立,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故只有占有改定,是让与人直接占有动产,故此时质权之设定不能成立。
8.甲16岁飙车时撞伤乙,甲之父丙出国经商无法管教甲,对于乙之损失 答甲丙须负连带责任
个人见解: 甲之父丙出国经商无法管教甲这句无法符合管理未疏失吗?→不能算是符合管理未疏失 管理未疏失的话,丙可以免责,但经商无法管教不能算未疏失,还是算有疏失,所以还是要负责?→是的
父子之关系与雇用人、受雇人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法律定义与实际关系也不同! 法定代理人之责任,依民法第187条,负连带赔偿责任或衡平责任!针对第2项,须举证!就题意来看,「出国经商无法管教」,大有人在,法院应是不会采信此一免责情形。 雇用人之责任,依民法第188条!
10.甲委任乙向丙购买a画,乙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契约,乙之行为构成? a、无权代理 b、直接代理 c、间接代理 d、表见代理
答c
个人想法: 什么叫间接代理呀?→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所为之法律行为! 无权处分→未经授权,而处分他人之财产
11.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地上权不得土地分离而让与 b、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c、抵押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让与 d、质权不得由债权分离而为让与
答a
抵押权有不可分性 其他的法条没看到明文规定说不能分离让与呀? 只有地上权可以分离吗? 其他不行???
个人见解: 通常,担保物权有从属性,而担保物权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而地役权,依民法第853条,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让与!具有从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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