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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appygirl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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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請教民法選擇題2
1.甲借乙名貴松樹盆裁供展示用,乙卻賣給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其後丙之子丁未經丙同意逕自挖取後,種在丁自家後花園,該松樹現在應為何人所有

答:丁

為什麼是丁取得呢??

丁不是未經同意取得

2.依民法規定應與處理自己同一事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時,其責任為何?

A、仍應負責
B、不必負責
C、得減輕負責
D、應負衡平責任

答A

這種要怎麼判斷要不要負責呢?
重大過失要負者,那如果輕過失呢?
搞不清楚說



3.債權人甲將其對乙債務人之債權讓與丙後,又將該債權讓與丁,但卻通知債務人乙其債權之受讓人為丁,以致乙向丁給付,丁亦受領給付,此時

a、甲對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對丁之債權讓與無效
c、乙對丁之給付清償無效

d、丁對丙應返還不當得利

答d

abc是不是都有效呢??

這個要怎麼判別有無效呀
可是丙不是把債權給了丁嗎
為什麼還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4.質權人為責任轉質者,就質物之滅失所負之責任為?

a、無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a

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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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8 14:00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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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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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借乙名貴松樹盆裁供展示用,乙卻賣給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其後丙之子丁未經丙同意逕自挖取後,種在丁自家後花園,該松樹現在應為何人所有

答:丁

為什麼是丁取得呢??

丁不是未經同意取得
個人想法:
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其動產的所有權併入不動產,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811)
依前條之規定,動產所有人得依不當得利向不動產所有人請求賠償!(民816)

2.依民法規定應與處理自己同一事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時,其責任為何?

A、仍應負責
B、不必負責
C、得減輕負責
D、應負衡平責任

答A

這種要怎麼判斷要不要負責呢?
重大過失要負者,那如果輕過失呢?
搞不清楚說
個人想法:
民法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這題考的是法條題,若實務上的處理,就必須先判定其過失究竟是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之中的那一個?
其中,自然就會有您考慮的問題存在!這就要靠律師的智慧才能解決的!
所以,如果您有興趣考律師以上的考試,請再深入研究吧!

4.質權人為責任轉質者,就質物之滅失所負之責任為?

a、無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a

這個法條有規定嗎? 找不到說,怎麼知是什麼責任?
個人見解:
民法第891: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不可抗力之責為無過失責任的一種。


5.甲在乙之士地上享有地上權,並在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間,其後該屋因鄰居失火而滅失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消滅
b、甲得請教減免租金
c、甲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
d、甲得請求乙為補償

答c


是不是因為837、838說縱因不可抗力不免除或減少租金
這邊的免除是指地上權消滅嗎??
也不能補償??? 法條沒看到.補償→沒看到當然不行!
那怎麼知可以讓與他人?→地上權,屬用益物權,可來就可以讓與!

個人想法:
民法第837條:....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免除是指租金而言,非指地上權之消滅。


7.甲將a設定質權於乙,a錶之交付,不得以何種方式為之?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d

這四種要怎麼區分呀,是什麼意思? 怎麼知何時要用那一種
質權有規定說要用什麼方式?
個人想法:
詳見民法第761條:
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簡易交付: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指定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就題意的敘述,質權之成立,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故只有占有改定,是讓與人直接占有動產,故此時質權之設定不能成立。


8.甲16歲飆車時撞傷乙,甲之父丙出國經商無法管教甲,對於乙之損失
答甲丙須負連帶責任

個人見解:
甲之父丙出國經商無法管教甲這句無法符合管理未疏失嗎?→不能算是符合管理未疏失
管理未疏失的話,丙可以免責,但經商無法管教不能算未疏失,還是算有疏失,所以還是要負責?→是的

父子之關係與雇用人、受雇人之間的關係完全不同,法律定義與實際關係也不同!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依民法第187條,負連帶賠償責任或衡平責任!針對第2項,須舉証!就題意來看,「出國經商無法管教」,大有人在,法院應是不會採信此一免責情形。
雇用人之責任,依民法第188條!


10.甲委任乙向丙購買a畫,乙以自己的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乙之行為構成?
a、無權代理
b、直接代理
c、間接代理
d、表見代理

答c

個人想法:
什麼叫間接代理呀?→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無權處分→未經授權,而處分他人之財產




1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不得土地分離而讓與
b、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c、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讓與
d、質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答a

抵押權有不可分性
其他的法條沒看到明文規定說不能分離讓與呀?
只有地上權可以分離嗎? 其他不行???

個人見解:
通常,擔保物權有從屬性,而擔保物權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而地役權,依民法第853條,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讓與!具有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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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8 19: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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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債權人甲將其對乙債務人之債權讓與丙後,又將該債權讓與丁,但卻通知債務人乙其債權之受讓人為丁,以致乙向丁給付,丁亦受領給付,此時

a、甲對丙之債權讓與無效
b、甲對丁之債權讓與無效
c、乙對丁之給付清償無效
d、丁對丙應返還不當得利

答d

abc是不是都有效呢??

這個要怎麼判別有無效呀
可是丙不是把債權給了丁嗎
為什麼還有不當得利的問題?

個人思考:
此題,是指甲將債權讓與給丙、甲又將債權讓與給丁之情形,您可能誤為「甲讓與給丙、丙又讓與給丁」!

因債權為準物權行為,一經讓與,即失其求償權!
故當甲讓與債權給丙,甲即無權再為債權之處分,表甲讓與債權給丁之行為無效!但不得以「無效」對抗善意之第三人丁!(民294條但書)故丁可主張善意取得,即取得債權!
c的選項,同理同上!
故答案為d!

9.甲於出國期間占用乙之海邊別墅,甲之行為構成
a、無因管理
b、無權處分
c、不當得利
d、無權代理

答c

為什不能選無因管理,佔用別人的房子,是有不當得利沒錯啦
但好像有點聯想不到耶@@
個人思考:
無因管理,乃在管理他人財產之情形,依題意所稱「占用別墅」,應是意指「故意占用而得利」,而非單純為了甲之利益來管理,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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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28 2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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