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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借乙名貴松樹盆裁供展示用,乙卻賣給知情的丙並交付之,其後丙之子丁未經丙同意逕自挖取後,種在丁自家後花園,該松樹現在應為何人所有
答:丁
為什麼是丁取得呢??
丁不是未經同意取得 個人想法: 動產與不動產的附合,其動產的所有權併入不動產,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811) 依前條之規定,動產所有人得依不當得利向不動產所有人請求賠償!(民816)
2.依民法規定應與處理自己同一事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時,其責任為何?
A、仍應負責 B、不必負責 C、得減輕負責 D、應負衡平責任
答A
這種要怎麼判斷要不要負責呢? 重大過失要負者,那如果輕過失呢? 搞不清楚說 個人想法: 民法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這題考的是法條題,若實務上的處理,就必須先判定其過失究竟是為「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之中的那一個? 其中,自然就會有您考慮的問題存在!這就要靠律師的智慧才能解決的! 所以,如果您有興趣考律師以上的考試,請再深入研究吧!
4.質權人為責任轉質者,就質物之滅失所負之責任為?
a、無過失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d、具體輕過失責任
答:a
這個法條有規定嗎? 找不到說,怎麼知是什麼責任? 個人見解: 民法第891:質權人於質權存續中,得以自己之責任,將質物轉質於第三人。其因轉質所受不可抗力之損失,亦應負責。 不可抗力之責為無過失責任的一種。
5.甲在乙之士地上享有地上權,並在該土地上建有房屋一間,其後該屋因鄰居失火而滅失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地上權消滅 b、甲得請教減免租金 c、甲得將地上權讓與他人 d、甲得請求乙為補償
答c
是不是因為837、838說縱因不可抗力不免除或減少租金 這邊的免除是指地上權消滅嗎?? 也不能補償??? 法條沒看到.補償→沒看到當然不行! 那怎麼知可以讓與他人?→地上權,屬用益物權,可來就可以讓與!
個人想法: 民法第837條:....不得請求「免除或減少」租金。 免除是指租金而言,非指地上權之消滅。
7.甲將a設定質權於乙,a錶之交付,不得以何種方式為之? a、現實交付 b、簡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d
這四種要怎麼區分呀,是什麼意思? 怎麼知何時要用那一種 質權有規定說要用什麼方式? 個人想法: 詳見民法第761條: 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簡易交付: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指定交付: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就題意的敘述,質權之成立,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故只有占有改定,是讓與人直接占有動產,故此時質權之設定不能成立。
8.甲16歲飆車時撞傷乙,甲之父丙出國經商無法管教甲,對於乙之損失 答甲丙須負連帶責任
個人見解: 甲之父丙出國經商無法管教甲這句無法符合管理未疏失嗎?→不能算是符合管理未疏失 管理未疏失的話,丙可以免責,但經商無法管教不能算未疏失,還是算有疏失,所以還是要負責?→是的
父子之關係與雇用人、受雇人之間的關係完全不同,法律定義與實際關係也不同!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依民法第187條,負連帶賠償責任或衡平責任!針對第2項,須舉証!就題意來看,「出國經商無法管教」,大有人在,法院應是不會採信此一免責情形。 雇用人之責任,依民法第188條!
10.甲委任乙向丙購買a畫,乙以自己的名義與丙訂立買賣契約,乙之行為構成? a、無權代理 b、直接代理 c、間接代理 d、表見代理
答c
個人想法: 什麼叫間接代理呀?→以自己名義,為他人所為之法律行為! 無權處分→未經授權,而處分他人之財產
11.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不得土地分離而讓與 b、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c、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讓與 d、質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
答a
抵押權有不可分性 其他的法條沒看到明文規定說不能分離讓與呀? 只有地上權可以分離嗎? 其他不行???
個人見解: 通常,擔保物權有從屬性,而擔保物權為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而地役權,依民法第853條,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讓與!具有從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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