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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95年3月1日并入乙公司,设甲公司于被并入时,帐上累积未分配盈余250万(其中150万已加增10%营利事业所得税),扣抵帐户余额为90万,请问存续乙公司可扣抵税额比例? 可扣抵上限→100(未加征)/250*33.33%+150(已加征)/250*48.15%=42.22% 扣抵帐户/累积未分配盈余→90/250=36%(未超过上限,故取36%)
永萍公司总公司设在台北市,并于纽约及东京分别设有分公司,设上一次在台北市营业收入为100万,而在纽约及东京分别为120万及80万,请问上一次应记销项税额之销项收入为多少?
这题在求营业税的销项税额的销项收入,本国采属地主义,故在中华民国境内销售货物、劳务、进口货物,但进入政府额订之免税出口内之外销事业、科学园区及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不包括在内 故台北市营业收入100万(计入) 纽约120万(不计入) 东京80万(不计入)
ANS:销项收入为台北市营业收入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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