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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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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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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题
d 适用法定财产制之夫妻,对于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推定为
a 夫之财产 b 妻之财产 c 夫妻公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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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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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5 12:31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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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财产所有权之归属,依新法规定,夫或妻之财产不论为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均由夫妻各有其所有权。不能证明为夫或妻所有之财产者,推定为夫妻共有→指的是婚后分别共有之财产,其应有部分并推定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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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5-15 14:04 |
annie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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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 :我还是看不懂
法条明明是写 ~"夫妻共有 "
照大大意思其实是 = 指的是婚后分别共有之财产,其应有部分并推定为均等
是说 (夫财产+妻财产)/2 ? 哪条法 ?
可否举个例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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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5-15 19:39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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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
(1)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民法第1017条、第1018条)
(2)如果不能证明为夫或妻个人所有的财产,则推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也就是夫妻各有一半的权利。(民法第1017条)注:修正前的旧制,夫妻虽各自保有其名下财产的所有权,但妻名下的财产却一律由夫管理、使用、收益,甚至基于管理上之必要,夫亦可不经妻的同意而擅自处分妻个人的财产。由此可见旧制对于妻的财产权欠缺保障。
→本题法条共有的意思,夫妻间对共有部分财产都有各自己的应有部分,夫妻可以依民1018条有规定,夫妻间可以各自对自己的所有部分,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所以本条1017条共有,属于分别共有
名词分析:
公同共有:依法律规定或依契约成一公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公同关系而共有一物者称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人对于公同共有物,并无所谓应有部分。如祭祀公业、神明会、寺庙、祠堂等所有而未成立财团法人之土地或建物均属公同共有。
分别共有::数人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而各有其应有部分〈实务上称为持分〉者,称为分别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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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5-16 1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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