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構成要件不等價的客體錯誤"之前,可先了解"法定符合說"中的"法益符合說",並且把它與具體符合說一起來看!
具體符合說: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具體不一致,即得阻卻故意。(可以想成"主觀不等於客觀,阻卻故意")
法益符合說:行為人對於主觀上認識與客觀上發生的事實不問是否屬於相同構成要件,法益相同,不阻卻故意;法益不相同,阻卻故意
客體錯誤(誤認):依法益符合說
1.等價:甲欲殺乙,誤丙為乙而殺之→
(甲對於乙須負殺人未遂,乙與丙的生命法益相同,所以不阻卻故意,依55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甲成立§271殺人既遂)
2.不等價:甲欲殺乙,誤狗為乙而殺之→
(甲對乙須負殺人未遂,乙與狗的法益不相同,所以阻卻故意,甲成立§271第二項殺人未遂)
打擊錯誤(誤中):依具體符合說
甲欲殺乙,因槍法爛誤殺丙→
(甲對乙須負殺人未遂,對於丙客觀上既遂,主觀上並不是要殺丙,為過失,依具體符合說,主觀不等於客觀,阻卻故意,依55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甲負§271殺人未遂)
這是上課老師舉的例子,希望對你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