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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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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师生恋之罪
老师和13岁之男同学发生性行为~~
不该当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
而会成立227条和未成年人性交罪~~
227条虽未明文~但是合意之罪,也就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为前提,就算男同学和老师是相爱而同意发生性行为,但227条本罪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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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08 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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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是与被害人(16岁以下)性交,但被害人不同意
227是被害人同意
外国判例对我国并无拘束力,最多只是参考

若是你的问题,则成立221强制性交罪,但18条因13岁罪责不罚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9 22:05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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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qmanko 于 2010-05-09 22: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222是与被害人(16岁以下)性交,但被害人不同意
227是被害人同意
外国判例对我国并无拘束力,最多只是参考

若是你的问题,则成立221强制性交罪,但18条因13岁罪责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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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条是加重强制性交~~是未满14岁吧~~~
所以我的问题是~~那位老师不该当222条~~而应该是227条之罪~~没错吧~~
前提是老师和学生相爱~~学生也同意~~所以没有221条之适用~~
我问的是老师如何论罪科刑~~
还有我国判例是如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5-10 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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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为之227,强制为之222
所以老师该当227,至于论罪是刑事政策(只要行为成就还是成立)~
对于男女老师怎样不知道!因为宣告刑事法官判的~~
美国是美国,台湾是台湾,国情不同,美国地方也有处罚思想犯罪,只要行
无人心想和未满14岁幼女性交即成立犯罪~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11 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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