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院会今(6)日通过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并于近日内送请行政院及司法院同意会衔修正发布。
考试院黄秘书长雅榜表示,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人员训练办法于民国86年7月25日由考试院会同行政院、司法院订定发布,全文18条。其后共修正6次,并于民国97年4月2日修正发布全文46条。兹为因应相关机关及录取人员反映意见,并配合今年起实施的高普考试新制基础训练课程架构与配套,及国家文官学院组织法公布施行,乃修正本办法,以应实需。
黄秘书长并表示,本案增修条文达14条,重点如下:
一、因应国家文官学院组织法公布,配合修正机关名称。
二、修正应免除全部基础训练、得申请免除基础训练,及增订应免除部分基础训练之资格条件,与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认定各该资格条件的规定。
三、增订基础训练期间受训人员得请产前假及陪产假的规定。
四、增订录取人员应依训练计画办理报到及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经易服社会劳动者应停止训练的规定。
五、修正缩短实务训练申请期限、基础训练与实务训练成绩配分、及考试录取人员免经实习阶段直接进入试办阶段的规定。
http://www.exam.gov.tw/cp.asp?xItem=11371&ctNode=410&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