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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ster123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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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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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撤銷之訴之被告)
1.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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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05 11:22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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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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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撤銷之訴之被告)
1.駁回訴願之原處分機關
2.撤銷或變更......, 為最後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請問有沒有什麻簡單明了的例子呀...

個人想法(僅供參考)
假設甲開一家工廠,排放廢水,被高雄縣政府環保局依水污染防治法開一張污染水源之50元萬罰單,甲不服,向高雄縣政府訴願,高雄縣政府直接變更原處分為30萬罰單!
此時,甲若仍不服,則可向高雄縣政府環保局(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項)或高雄縣政府(行訴法第24條第2項)提起行政訴訟!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5-08 22:02 |
skyb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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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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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因為駁回時內容並未改變,而內容是原處分機關的意見,所以如有不服,要找原處分之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因為撤銷或變更時,原處分已經被撤銷或變更之機關所改變,所以如有不服,要找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5-12 16: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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