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34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杰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评分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税法]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6款(请高手发表看法+250)

公司分派之员工红利及董监事酬劳,不得再适用所得税法第66条之9第2项第6款规定。

财政部高雄市国税局表示:所得税结算申报期间将至,国税局特别提醒营利事业,将其自97年1月1日起属员工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tenpage在2010-04-23 07:4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2 14:18 |
imrerial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2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财政部税赋署核释员工分红及董监酬劳费用化之相关课税规定
 
 详细内容
    员工分红及董监酬劳费用化后,为厘清费用化金额、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及未分配盈余申报等相关疑义,财政部预定于18日发布解释令,以利征纳双方遵循。
  财政部表示,配合9711起员工分红费用化制度实施,该部96911台财税字第09604531390号令业就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列报费用之税务处理方式,予以规范。公司依上开令规定,将其自9711起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之金额,于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以费用列支者,因非属盈余分配,已不含营利事业所得税额,自无所得税法第66条之41项第4款有关自营利事业当年度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中减除分派董监事职工之红利所含税额规定之适用。且因员工红利及董监酬劳费用化后,已使「依商业会计法规定处理之税后纯益」减少,不得再适用所得税法第66条之92项第6款列为未分配盈余减除项目之规定。
  该部进一步说明,自9711起,公司以累积未分配盈余(包括员工分红费用化实施前之96年度以前累积盈余)为计算员工红利之基础者,基于与财务会计处理一致之考量,于申报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时得认列为费用,亦无须计算自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余额减除之税额。
  该部并指出,公司列报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之金额,如因估列时未考虑弥补亏损因素致有高估,与公司法第232条规定不合,若嗣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金额为符合公司法第232条规定正确计算之数额时,则原估列金额与股东会决议金额之差异,非属该部96911台财税字第09604531390号令所揭依会计估计变动处理而列为次年度(股东会年度)损益之范围,当年度高估之金额不得认列;若股东会决议按照前开错估之内容通过,事涉决议内容违反法令问题,原列报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不得认列,应由公司依公司法及章程规定,重新计算当年度员工分红及董监事酬劳金额并办理更正,依更正后金额认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23 11:1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70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