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竹林中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3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版主評分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民法]文意解釋
請問前輩
1.民法第338條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這裏的禁止扣押之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竹林中在2010-04-23 12:00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7:53 |
sikad716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民法第338條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所謂禁止扣押之債,如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債務人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
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簡言之,基本食宿費用、孩童上學費用等

2.民法第426條之2 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
不得對抗優先承買人。

該條所稱之優先承買人,乃指基地所有人或承租人而言。

如:甲將土地出租於乙,契約成立後乙於該土地蓋大廈,嗣甲將該土地出賣於丙並
移轉登記。 承租人乙為上述所指優先承買人,出賣人甲未以書面通知乙,而為土地
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於丙, 不得對 抗優先承買人乙。亦即乙得按第426條之2第1項規
定,依該買賣契約所訂價金,優先購得 該土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21 18:1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002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