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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法院组织法第8、31、47条
个人认为,您可能没读过「地方制度法」,所以,才会有如此的问题,因此,建议您翻一翻地制法就能得知答案!
法组第8条:直辖市或县(市)各设地方法院
Q1:直辖市是指:台北市、新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吗?? 个人观点:就地方制度法而言,99年4月以前的直辖市只有台北市与高雄市,于99年底才会正式通过且实施「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升级成为直辖市!
Q2 县 ( 市 ) :这里指的『 市 』是省辖市吗?? 为基隆、新竹、嘉义吗?? 个人观点:县(市)所指的「市」与乡(镇、市)所指的「市」之差异; 县(市)所指的「市」→指有市议会的市 乡(镇、市)所指的「市」→指有地方代表(即市民代表会)的市
依地方制度法第六条: 三、县 (市) :由县 (市) 政府提请县 (市) 议会通过,由内政部转报行政院核定。 四、乡 (镇、市) 及村 (里) :由乡 (镇、市) 公所提请乡 (镇、市) 民代表会通过,报县政府核定。
法组第31条:省、直辖市或特别区域设高等法院
Q:这里指的省是 『 台湾省 』吗?? 不是废省了吗?? 个人观点:台湾省只是被「虚级化」,并无废省! 地制法第3条第1项:地方划分为省、直辖市。 宪法增修条文第9条,亦有写到「省、县」地方自治相关的内容!
法组第47条:最高法院设于中央所在地
Q:中央所在地是台北市吗??? 个人见解:就目前来看,中央行政机关皆设在台北市,所以才为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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