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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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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ios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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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问题
人民信赖授益之违法行政处分,其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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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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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
2010-04-04 20:29 |
sudehui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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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信赖授益之违法行政处分,其信赖利益显然大于撤销所欲维护之公益者,行政机关不得予以撤销,系基于何种法理?
a.法安定性原则
b.平等原则
c.比例原则
d.公益原则
答案:a ??? 为何不能使用 c.比例原则
个人见解:此法条出自行政程序法第117条之内容,原为「信赖保护原则」,而其上位的原则为「法安定原则」!
而比例原则乃为宪法体系下之「基本权利限制之合宪性」原则下之「实质审查」!与行政法之法安定原则其位阶不同!
若要详细了解,除非熟读大法官释字之分类,否则只能硬记!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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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
2010-04-04 23:48 |
jacksay1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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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1.裁判字号: 94年度诉字第1061号
要 旨: 所谓行政处分无效,系指行政处分具有一定之瑕疵而自始确定不发生效力
之谓。至于行政处分无效之原因,我国行政程序法仿德国立法例,采取所
谓「明显重大理论」,亦即行政处分如有明显而重大之瑕疵时,即构成无
效。是对于行政处分无效之原因,前揭行政程序法第 111 条设有规定,
该条第 1 款至第 6 款为无效原因例示规定,第 7 款则为无效原因之
概括规定。又行政处分具有明显瑕疵者,在学理上依明显瑕疵理论被认为
是无效的处分。此因认为行政处分为国家意志力之表现与私人之法律行为
略有不同,违法行政处分不应如民事之法律行为一律归为无效,而是原则
上有效,仅在重大明显瑕疵之情形下,认定其为无效。此一行政法理论为
了维护法安定性,国家本身所具有的公益性以及国家权威,倾向于减缩无
效行政处分的范围,使违法行政处分不致如违法的私法行为一般,罹于无
效,而行政程序法第 111 条乃将明显瑕疵理论加以法定化(林腾鹞着行
政法总论,页 437 参照)。再以行政处分是否具有重大明显之瑕疵罹于
无效,并非依当事人之主观见解,亦非依受法律专业训练者之认识能力判
断,而系依一般具有合理判断能力者之认识能力决定之,其简易之标准即
系普通社会一般人一望即知其瑕疵为判断标准。换言之,该瑕疵须「在某
程度上犹如刻在额头上般」明显之瑕疵,如行政处分之瑕疵倘未达到重大
、明显之程度,一般人对其违法性的存在与否犹存怀疑,则基于维持法安
定性之必要,则不令该处分无效,其在被正式废弃前,依然有效,只是得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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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4-06 20: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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