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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論公務人員丙等考績採比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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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公務人員丙等考績採比例制



即使試辦失敗,考試院依然在將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其中最具爭議的,就是號稱打破「鐵飯碗」迷思的「丙等比例制」與「三振條款」(即公務生涯累積三次丙等即予資遣或提早退休),政府強化公務人員考績「汰劣」功能之企圖應予掌聲,畢竟同酬不同工的現象在政府機關由來已久,許多尸位素餐的公務人員只因主管鄉愿而打了甲等考績,反倒是新進人員、懷孕生產,甚至請事、病假最多的人都成了被考核乙等的首要對象,多數公務人員視「一個月」的考績獎金為「理所當然」,也才使考績的評核成了每位主管年底最頭痛的事情,甚至還有抽籤、考列甲等的人出錢補貼乙等的荒謬現象出現,因此政府修正考績法的動機正確,就以試辦階段失敗的結果觀之,以各等第比例制達成獎優汰劣的目的,無非是緣木求魚。



比例制要求單位猶如古代落後部族獻祭般,每年「必須交出」3%的丙等公務人員,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如果單位內部真的找不出挑撥離間、不服指揮等符合考列丙等的公務人員,誰該去當成丙等的祭品呢?新進人員、懷孕生產或請假最多(甚至當年有請領結婚、生育補助獎金的)的必定又是理所當然考列丙等,考績法卻僅提供至保訓會採言詞辯論的方法解決,即使主管考核偏頗,也不過不能拿甲等而已,那麼是否有某單未主管因為失職拿了乙等,他所管轄的單位是否就「乾脆」可以找幾個丙等祭品呢?反正申訴成功主管也沒差,不是嗎?



政府既已正面表列考列丙等條件,再採比例制根本就存在辯證上的嚴重謬誤,只因政府評估每年酒醉駕車判刑人數增加,所以要求警察每年固定從有開車的人抓3%的人交給法院審判,有這樣的道理嗎?丙等正面表列條文就如同各類刑法法條一樣,應該逐一以個案審理,有則考之,無則免之,甲、乙等用怎樣的比例制分配都可以討論,但是丙等既然嚴重影響公務人員任職權利,就不能逕以比例制行之。  



另外訂定優等、甲等、乙等比例雖然可以接受,但是就能解決公務人員考績不公的問題嗎?一個在工作上克盡職責,但是沒有背景與突出表現,一個遲到早退,卻長袖善舞,甚至與首長民代私誼甚篤的,又一個工作老是疏漏,有事沒事就請假,但是卻能在各項公務競賽屢屢得獎,在比例制下,哪一個該拿優等、甲等與乙等?比例制失去了對每個公務人員工作表現的尊重,即使政府把甲等提高到90%,都是一種嚴重的不公平,把每個人在工作上表現不同的個體強制區分為百分之幾,剝奪主管對每個公務人員獨立工作表現的評斷權利,試問整個單位都是混吃混喝的公務人員,也該有甲等比例嗎?整個單位都是戮力從公的公務人員,誰又該拿乙等呢?(況且每個單位的「長官」,試問那一位是拿 過乙等,甚至將來是丙等)



考試院高官見樹不見林的考績法修訂,不過是加深公務人員與這個政府老闆的怨妒與主管對考核的困擾罷了,如真要修正考績法,應將每個公務人員的工作職掌明細分類,交付每個公務人員逐項自我說明並給予百分之50的自我評分,最後授權百分之20由同儕互評,百分之20由直屬主管評核,並給予主管對個人自我評分正負修正10分及直接考列丙、丁等的權利,剩餘的百分之10則視終身學習、對外競賽、知識分享等特別貢獻,由人事單位給予積分,藉以分數各給予考等,既可減低主管考等壓力,即使公務人員自我誇大成滿分,主管亦可介入修正,符合丙、丁等正面表列條件者直接考核,都能符合公平公開公正的方法。



考試院不思廣納各方良策,閉門造車,造出一部比之前更怪異畸形的考績法,不僅為公務人員考績制度帶來禍害,亦非國家之福,主政者實應深思(這種制度下,公務人員不應由國家考試徵選,僅須參加面試)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3-15 1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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