寒窗问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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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得继承 1.1.收养自己非婚生子女之效力如何?(=第1072条「他人之子女」如何解释?) 1.1.1.甲说:与自己有血缘联系,即非他人之子女,故不得收养 1.1.2.乙说:只要不是自己婚生子女即可收养 1.1.3.丙说:应区分A是否受推定为他人婚生子女 1.2.有无民法112条之适用,将收养转为认领?(按:采乙说则不用写到这里) 1.2.1.否定说(112条不适用于身分行为) 1.2.2.肯定说(亲属编既无特别规定,自应回归民总) 1.3.退万步言,因甲对A有抚育之事实,亦足使A取得婚生子女之地位
2. B不得继承 2.1.欠缺血缘联系之认领,其效力? 2.1.1.甲说:得撤销,于撤销之前仍为有效(依第1070条但书解释) 2.1.2.乙说:无效(第1070但书为错误立法) 2.2.认领无效或被撤销后,可否转为收养? 2.2.1.纵认有112条之适用,亦因欠缺收养之要件而不生收养之效力(年龄限制、法定要式)。 2.2.2.甲乙结婚后,甲即得依1073收养B,但依题示并无此收养行为。 3.乙得继承 3.1.乙为配偶,为第1138条之继承人 3.2.是否有1145失权事由?仅有「伤害」之故意,不构成1145第1项1款之失权事由,故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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