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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an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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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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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緒]憲法考古題疑問,高手請進.
Q1.自第4屆立法委員起,僑居國外國民應有幾人代表?----------請問這題法源在哪?或是已經刪除了?
Q2.下列地方自治團體之一級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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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ryan2018在2010-02-09 20:5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17:51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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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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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國家賠償法準用於下列何者?A公司B公法人C合作社D商業銀行--------為什麼是B公法人?

憲法24: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乃依憲法第24條制定,國家侵害人民權利時,人民得依「國賠法」向國家請求賠償!

此題並無「國家」的選項,故只得找類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行政機關或公務員其「行使公權力」致人民權益受損!
只選中,只有「公法人」得行使公權力,故答案為B。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2-12 14:18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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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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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下列地方自治團體之一級機關首長中,何者係由縣(市)長直接任命?答案是:消防---------請問這是依據哪一條法源?


地方制度法第55條: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題目選項不清,只能就法條給您,自行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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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10-02-12 14:28 |
vinsem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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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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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自第4屆立法委員起,僑居國外國民應有幾人代表?----------請問這題法源在哪?或是已經刪除了?

  憲法增修條文 沿革如下
第四條 (800422制定)
    條文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之選舉罷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之。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

      (830728全文修正)
    條文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大法官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860718全文修正)
    條文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退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880903修正)
    條文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第五屆立法委員任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應於每屆任滿前或解散後六十日內完成之,不適用憲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佈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佈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犯內亂或外患罪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890424修正)
    條文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二百二十五人,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一百六十八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四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八人。
  四、全國不分區四十一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並提經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複決同意,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930823修正) 現行法條
    條文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Q2.下列地方自治團體之一級機關首長中,何者係由縣(市)長直接任命?答案是:消防---------請問這是依據哪一條法源?

地方制度法第56條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市)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不知道是不是正確法條,如果可以把題目選項完整的敘述會更清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2-13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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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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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每一黨團原則上須至少有幾位立法委員才能成立?----------------請問是依據哪一條法源?
立法院組織法
第 33 條
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
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每一
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黨團
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
,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
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
黨團辦公室由立法院提供之。
各黨團置公費助理十人至十六人,由各黨團遴選,並由其推派之委員聘用
之;相關費用依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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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2-13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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