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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udehui 于 2010-02-03 14:18 发表的 : 个人见解: 文义解释,就法条的文字义理做解释!与论理解释相当。 法定解释:应意指「立法解释」,即写于法条上的文字,直接做的解释!如民法832:称地上权者,谓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权。 当然解释:若A,则B!直接推理的因果关系。刑13、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 条件解释:若非A,则非B。刑法12: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下面是引用 lazy106 于 2010-02-03 21:44 发表的 : 我觉得原po楼主应该把书本找过来再重新翻一次,一开始问的问题其实在书本都会有很明确的答案。像当然解释,理所当然,举轻以明重,轻的罪行都不能做了,怎么还可以做出重罪的行为。我相信像这样的东西,就算忘记当然解释的定义,但看到关键字「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就一定会有印象!请楼主一定要再翻一次,现在看别人的回答,所得的东西永远是片面的,考出来还是会搞混!(话说回来,这三年好像也很少考这玩意儿了) 体系解释,网路上找到两个定义: 1. 意义:以维持法体系的一致性与融贯性作为根据的解释方法。 方法:解释个别的法律条文时,必须注意其在法体系中的地位和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