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政府执行敬老津贴发放作业时,于造列发放名册时误将不符合资格之县民乙列入,并于嗣后通知乙持通知书向县政府領取新台币三千元津贴。县政府于乙領取后始发觉误发,遂发函给乙,令其限期缴还,否则移送强制执行;乙则认为县政府仅能循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请问甲县政府与乙之作法或主张何者有理?
甲县政府通知乙領取津贴之通知书为授益性行政处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所为,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决定或公权力措施为行政处分。本题中,甲县政府通知乙領取三千元津贴,该通知书即系行政机关针对发放敬老津贴乙事所为之决定,并发生乙取得領取敬老津贴公法上权利之法律效果,故为对乙授益之行政处分。
甲县政府令乙限期缴还误发津贴之公函为对于原违法授益处分之撤销处分 甲县政府执行敬老津贴发放作业时,于造列发放名册时误将不符合资格之乙列入,故原授益处分即属违法之瑕疵行政处分。 从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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