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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達人請幫我解釋一段敘述。詳見內容!
甲縣政府執行敬老津貼發放作業時,於造列發放名冊時誤將不符合資格之縣民乙列入,並於嗣後通知乙持通知書向縣政府領取新台幣三千元津貼。縣政府於乙領取後始發覺誤發,遂發函給乙,令其限期繳還,否則移送強制執行;乙則認為縣政府僅能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請問甲縣政府與乙之作法或主張何者有理?
甲縣政府通知乙領取津貼之通知書為授益性行政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決定或公權力措施為行政處分。本題中,甲縣政府通知乙領取三千元津貼,該通知書即係行政機關針對發放敬老津貼乙事所為之決定,並發生乙取得領取敬老津貼公法上權利之法律效果,故為對乙授益之行政處分。
甲縣政府令乙限期繳還誤發津貼之公函為對於原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處分 甲縣政府執行敬老津貼發放作業時,於造列發放名冊時誤將不符合資格之乙列入,故原授益處分即屬違法之瑕疵行政處分。 從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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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2-02 20:06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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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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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想法(僅供參考,因與您所寫的解法不同,但結論一樣)

甲縣政府執行敬老津貼發放作業時,於造列發放名冊時誤將不符合資格之縣民乙列入,並於嗣後通知乙持通知書向縣政府領取新台幣三千元津貼。縣政府於乙領取後始發覺誤發,遂發函給乙,令其限期繳還,否則移送強制執行;乙則認為縣政府僅能循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請問甲縣政府與乙之作法或主張何者有理?

個人擬答:
(一)此題之爭點乃在乙領取三千元津貼之行為,究竟該歸責於甲縣政府之「違法的授益處分」?還是為乙之「不當得利」?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之內容:行政行為應為人民之保護信賴!故首先應探討甲縣政府之「違法授益處分」對乙是否適用保護信賴原則!

(二)就吳庚教授之行政法理論與實用中提到「保護信賴原則」須符合三個要件: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分述如下
1.信賴基礎:保護信賴之行為,須為國家之行政行為,例如行政處分!
2.信賴表現:人民須因國家之授益行政處分後,所為之財產處分或生活安排,例如:乙若收到甲縣政府之三千元津貼,為其日常生活飲食之所需而為之購買並處分三千元!
3.信賴值得保護:依行政程序法第119條,不值得保護信賴之要件如下:
(1)以詐欺、威脅或賄賂之行為,而使國家作成行政行為!
(2)以不正確、不完全之資料,而使國家作成行政行為!
(3)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重大過失而不知!

(三)由前述得知甲縣政府之「違法授益處分」對乙,得適用保護信賴原則!

(四)當適用保護信賴原則後,則對「違法之授益處分」其效力存續,有二種判斷:
1.當公益大於私人之信賴利益時,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20條,「違法之授益處分」予以撤銷,並給予當事人補償。對補償金額,若有疑義,則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2.當公益小於私人之信賴利益時,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二項,對「違法之授益處分」繼續存在,不得撤銷!

(五)當事人乙與甲縣政府所爭執之「三千元津貼」,顯然是公益小於私利,故對「違法之授益處分」繼續存在,不得撤銷,甲縣政府並無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之不當得利之適用!

結論:
甲縣政府依「保護信賴原則」,自不得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然可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向乙提起給付訴訟!以此陳明!


「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2-27 2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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