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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p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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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三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各有三分之一應有部分,甲未得乙、丙同意,故意只將土地中靠馬路邊的土地占全筆土地三分之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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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31 01:54 |
lin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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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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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指處分時須通知其他共有人始可處分,未通知乙丙不生效力

1:債權契約: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

2:物權部份: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無效

甲丁契約成立

若共有人乙丙不同意.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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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31 17:05 |
popo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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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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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題而言 那為何甲丁租 賃契約對丙、不生效力  
租賃不是屬使用收益?    是處分?
還是因為甲僅能在自己三分之一權利範圍內為租賃行為{債權行為}
所以甲丁成立租賃  但對乙丙不生效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1-31 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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