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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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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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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請問第92第一項但書
民法第92條 第一項但書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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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30 17:04 |
sudehui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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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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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2條 第一項但書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 使得撤銷之

個人見解(大約是此意思):
甲托乙代售中古車給丙,甲原先告知乙有引擎之瑕疵,但乙出售於丙時,未告知引擎並欺騙丙說:引擎並無任何問題。
當甲交車時,丙付款後,丙發現中古車有引擎之瑕疵,丙即可乙之詐欺歸責於甲,丙可向甲撤銷原買賣中古車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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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理想家庭,實現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從你我開始」

【完全侍奉彌賽亞,建設地上天國】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10-01-30 19:41 |
lin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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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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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不實的事實欺騙表意人
脅迫---危害表意人

例子 丙有一幅畫,甲告知乙說丙有一幅梵谷真畫,乙就向丙買
1.如果丙事先知道甲欺騙乙,乙可撤銷
2.反之,乙不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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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31 17:17 |
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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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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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舉的兩個例子越搞越混了

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 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 使得撤銷之

到底誰是第三人 誰是相對人?

而且老師有說這個第三人不能是(代理人/使用人/受雇人)

以上述兩個例子來看
S大的例子 甲乙有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之嫌
L大的例子 甲丙有通謀的虛偽意思表示之嫌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1 13:09 |
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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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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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說說意見好了~

第三人就是脅迫人和詐欺人,而契約當事人之他造為相對人。

第92條被詐欺和被脅迫之意思表示有2種情形,以詐欺來舉例:
1、甲賣A金錶給乙,甲騙乙說A金錶是純金錶,甲因迷惑而買了A金錶,因為乙聽信甲所言,認為A金錶為真的就買了(但如果實際上知道他是假的),他是根本不會去買它。而甲為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出賣人、詐欺人、相對人,乙為買受人、被詐欺人、表意人。
2、甲欺騙乙說:丙有一支真的A金錶要賣。而乙聽從而向丙買那支假的A金錶。
  甲為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也就是詐欺人,乙為買受人、被詐欺人、表意人。丙為出賣人、相對人。

而第92條但書所說: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第一種情形於發見A金錶是假的一年內可撤銷,第二種情形詐欺人為第三人所為,要以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實才得撤銷,也就是乙要舉證丙於事前明知或可得而知甲欺騙乙之事實,否則不可撤銷。

大概就在說這個。


[ 此文章被pinkrabbit在2010-02-03 20:17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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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種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機會是不會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3 20:01 |
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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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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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粉紅兔大大解惑

那如果是以下例子

甲自己被詐欺(被A詐欺 實際上A房子已經抵押給了B銀行)買的房子賣給乙 且已書面並登記
照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 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所以甲可以撤銷其契約
因此債權契約無效
但乙為善意第三人 可以主張善意取得
所以房子所有權為乙所有

那最後房子到底是B銀行的還是乙的??
也就是說B銀行可以主張乙侵權行為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5 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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