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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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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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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绪]认领为何属单独行为??
98身心障碍五等一般行政

下列何者不是单独行为?
A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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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14:02 |
sudehui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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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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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身心障碍五等一般行政

下列何者不是单独行为?
A立遗嘱   B.承认权之行使   C收养  D 认領

答案: C

认领为啥也算是单独行为呢?
生母或非婚生子女也可以拒绝阿

个人见解:
认领的当事人为生父及非婚生子女,而单由「生父」单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要非婚生子女之同意与否,故为单独行为!

生母或非婚生子女也可以拒绝阿 →没错!但此题考的是「何者为单独行为」,并非论其失效的原因!
就像遗嘱,依然是可以透过撤回遗嘱,使其失效!承认后,依然可撤回!等等道理是一样的!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1-27 15:04 |
imre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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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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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身心障碍五等一般行政

下列何者不是单独行为?
A立遗嘱    B.承认权之行使     C收养   D 认領


何谓单独行为:一方当事人之意思表示』构成之法律行为。例如:撤销、承认、抛弃
单独行为分为无相对人或有相对人
A.立遗嘱:遗嘱人为使其最后意思,于死后发生法律上效力,而依法定方式所为无相对人之单独行为
B.承认权之行使:有相对人之单独行为
C.收养:学者通说认为,收养行为不论是收养或被收养,均要以意思能力为已足。
D.认領:系指生父对于非婚生子女承认为其父领为自己子女之行为。认领之性质,通说认为,认领系一种意思表示(单独行为),无须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同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1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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