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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tton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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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告诉乃论客观不可分效力

请问个位大师高手:中央警察大学警佐班二类考题:
1.下列各种情形,被害人所提出告诉之效力,是否及于未经告诉之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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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1-26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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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patton0511 于 2010-01-26 20:01 发表的 (形诉)告诉乃论客观不可分效力: 到引言文
请问个位大师高手:中央警察大学警佐班二类考题:
1.下列各种情形,被害人所提出告诉之效力,是否及于未经告诉之犯行?请简要说明其理由。表情 感谢你!

  1)甲侵入乙之住宅对丙加以殴打,仅丙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2)甲、乙共同殴打乙之兄丙,丙仅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

本题应该不仅是有客观(体)不可分.应该还有主观(体)不可分.
就刑事诉讼法239明定:(主体不可分)
告诉乃论之罪,对于共犯之一人告诉或撤回告诉者,其效力及于其他共犯。
-->学理上:本条文之旨意乃预防告诉在特定之下.造诉权人则被沦为侦查主体
然针对刑事诉诉讼上法无名文客观(体)不可分

针对客案而言:
1甲侵入乙之住宅对丙加以殴打,仅丙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针对实务见解.丙对甲之伤害行为为之告诉.及依诉讼上乃依诉讼客体不可分割之下对
于甲侵入宅才知部分效力所及.....
--->学说见解认为案件乃犯罪主体乘上犯罪事实.依题中.甲之行为成立侵入住宅之部分与
伤害罪本为两案件(想像竞合犯本为数罪88非21).是故针对案件之不同.丙对于甲之殴打犯
行提出告诉其效力根本不会及于甲犯侵入住宅之罪名

(2)甲、乙共同殴打乙之兄丙,丙仅对甲之殴打犯行提出告诉。
--->依刑诉239条效力及于乙

3甲、乙共同窃取乙之兄丙的财物,丙仅对甲之窃取犯行提出告诉。
--->依刑诉239条效力及于乙.惟.以亲属间相盗罪之效力.对甲提起告诉之效力不及于乙.对乙
撤销之告诉未及于甲

(1)题是以客观(体)不可分(2).(3)题是主观(体)不可分...其实考题真正的重点在94台上1727.及
告诉乃论之罪的由来...且最大的问题所在不是提起的部分.而是当一部撤销时他不会怎样
--------->以上仅为敝人之管见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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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27 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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