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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有不同见解,973和974的争议类似(说穿了就是到底要类推适用婚姻的规定还是要回归民总的规定)我这边只就印象里973的部分来拟答,有兴趣的话建议你去看林秀雄老师的文章。
1. 关于违反第973条的效力,因为并没有针对法律效果作明文的特别规定,所以到底是无效或得撤销,容有讨论空间 1.1甲说:得撤销(戴) 婚约既然是身分行为,就应该类推「结婚」的规定(第989条) 1.2乙说:无效(林) 1.2.1.类推适用是以法律有漏洞为前提,但民总第71条的规定本来就可以适用在所有的行为,所以关于身分行为违反强行规定的部分,如果没有特别规定,就应该适用民总的规定。故此时根本没有法律漏洞可言。 1.2.2.第973条旨在避免早婚,使其无效较为符合其意旨 1.2.3.989之所以规定得撤销是为了避免影响婚姻存续其间受胎之子女的权益,而婚约并无此问题 2.那么,如果采用无效的见解,是不是就没有婚约撤销的情形? 还是有,因为婚约本质上既然是身分上契约,那么民总上规定得撤销的情形(被诈欺、胁迫)还是有可能发生在婚约上,所以就算前面的争议采取了否定说的立场,也不会让979-1关于婚约撤销的规定变成具文。
[ 此文章被寒窗问拾得在2010-01-26 21:4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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