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這個問題有不同見解,973和974的爭議類似(說穿了就是到底要類推適用婚姻的規定還是要回歸民總的規定)我這邊只就印象裡973的部分來擬答,有興趣的話建議你去看林秀雄老師的文章。
1. 關於違反第973條的效力,因為並沒有針對法律效果作明文的特別規定,所以到底是無效或得撤銷,容有討論空間 1.1甲說:得撤銷(戴) 婚約既然是身分行為,就應該類推「結婚」的規定(第989條) 1.2乙說:無效(林) 1.2.1.類推適用是以法律有漏洞為前提,但民總第71條的規定本來就可以適用在所有的行為,所以關於身分行為違反強行規定的部分,如果沒有特別規定,就應該適用民總的規定。故此時根本沒有法律漏洞可言。 1.2.2.第973條旨在避免早婚,使其無效較為符合其意旨 1.2.3.989之所以規定得撤銷是為了避免影響婚姻存續其間受胎之子女的權益,而婚約並無此問題 2.那麼,如果採用無效的見解,是不是就沒有婚約撤銷的情形? 還是有,因為婚約本質上既然是身分上契約,那麼民總上規定得撤銷的情形(被詐欺、脅迫)還是有可能發生在婚約上,所以就算前面的爭議採取了否定說的立場,也不會讓979-1關於婚約撤銷的規定變成具文。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0-01-26 21:44重新編輯 ]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