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rerial
|
分享:
▲
1. 甲男乙女分别为丙之养子女,因甲男乙女同居生下一子丁,问甲男可谷认领 答: 可以 本题丁为未婚生子女 何谓婚生子女→民法第1061条规定,称婚生子女,谓由婚姻关系受胎而生之子女 非婚生子女,认领→民法第1065条第一项规定,非婚生子女经生父认领者,视为婚生子女 →民法第1067条规定第一项规定,有事实足认其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 提起认领之父
3.下列何种情况,被害人乙不得请求加害人甲赔偿慰抚金 答: 甲不法侵害乙公司之名誉
慰抚金请求权,须精神或肉体之痛才可以请求,所以公司之名誉不会有这种之痛,乙公司之名誉只能请求对方回复名誉请求权(如:登报或媒体道歉即可)
5、甲出卖其土地与乙,双方并订立第三人利益契约,其内容为甲应移转登记该土地与丙,其后,土地尚未移转登记,价金亦尚未经支付,依此案例: a、丙请甲办理移转登记时,甲不得提出任何抗辨 b、丙欲代乙清价金时,甲不得拒绝 c、甲得请求丙支付价金 d、乙得请求甲将该地移转登记为乙所有 答:b
c选项,因为丙并非订立契约当事人,所以甲没有请求权,不可向丙请求支付价金(民法第348条) d选项,民法第269条第一项规定,债权人乙(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丙为给付,但不得请求债务人甲向自已乙为给付。换言之,第三人取得之债权内容为『向自己为给付』,而债权人之债权内容为『向第三人为给付』,二者债权内容并不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