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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依宪法增修条文之规定,立法院对于行政院重要之政策不赞同时,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时,行政院得否移请立法院覆议?
宪法57: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 立法院对于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赞同时,得以决议移请行政院变更之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之决议,得经总统之核可,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决议,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三 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覆议时,如经出席立法委员三分之二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宪增修第3条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第三项: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覆议。
由大法官的解释中(忘记第几条),宪增修第3条停止原宪法第57条之适用,行政院可覆议之内容:仅为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针针重要政策,则无法覆议!
当然,若是为「重要政策之预算案」之争议,如何处理?大法官解释,此为政治问题,非司法问题,故应循党政协商程序,非由大法官能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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