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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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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法債各贈與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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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9-12-30 23:28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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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 x3 鮮花 x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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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丙的主張:有理由
1,甲乙贈與K成立(406),屋已交付,地尚未有407適用.(得撤銷),為負擔的贈與K有第12條適用
2,又丙為甲之繼承人,關於財產權利繼承.故也有407和412之權利,不受420之限制(通說)(爭點在此)
3,故甲就尚未交付之A地,不須理由即可撤銷,按419,不當得利要求乙返還,就屋則主張412未屬其負擔,且甲已死,履行不能,撤銷,179.

二,乙在丙為撤銷前請求為有理由,乙可否抗辯已有一年的到宅看甲?
因為412,通說為非對待給付,故並無理由.亦其他請求權基礎.(此負擔的履行為好意示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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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12 1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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