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53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bluecrystal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6 鮮花 x10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養兒非骨肉 不能請求精神賠償
 資料來源:http://udn.com/NEWS/SOCIE...3942.shtml
【聯合報╱記者蔡政諺/高雄市報導】 2009.12.23 03:46 am
王姓司機與顏姓護士結婚生子後,發現是別人骨肉,訴請離婚獲准後,再求償3年養育與精神賠償費二百多萬元,二審認為王撫養小孩社會評價與名譽未受損,不能請求非財產損害,只判賠37萬元撫養費。
住高雄縣林園鄉的王姓司機,92年與顏姓護士交往後,獲悉顏女懷孕,向顏女求婚,當年10月結婚,隔年3月生下男嬰,王視為心肝寶貝。可惜好景不長,婚後感情生變,法院96年2月判准離婚。
夫妻離異後,兒子仍住王家,王也疼愛有加。隨著孩子逐漸長大,王發現小孩特徵與前妻的吳姓醫師男友越來越像,經質問前妻,她也坦承與醫師男友分手後就發現懷孕,為讓孩子有爸爸,才嫁給他。顏女於96年6月也將小孩接回撫養。
一審法官認為,太太婚前懷孕,致所生之子不是自己親生,足以影響丈夫名譽,顏女與前醫生男友應賠償非財產上的損害,判決共賠償152萬元。顏女不服上訴,她指婚後不久就據實告知小孩不是王的骨肉,並沒有欺騙王,後來王一再指責她感情不忠,走上離婚之途。
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太太隱瞞孩子非親身骨肉,並不影響丈夫的社會評價與名譽,不能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失,加上撫養小孩費用不少是夫妻均分,賠償37萬元即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3 06:5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498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