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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以强暴手段押走某乙,要求其家人备款赎人,其目的如在索讨赌债,虽赌债为自然债务,甲并无请求权,惟究难认其主观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图,应不成立掳人勒赎罪,其以强暴手段妨害某乙自由,对乙部分应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之以非法方法剥夺人之行动自由罪。其对乙之家人要求备款赎人,如有以乙之生命、身体、自由之事恐吓其家人者,尚另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恐吓危害安全罪。如甲要求乙之家人准备之款项超过赌债时,其是否成立掳人勒赎罪,应以乙是否藉赌债为理由而有不法所有之意图为断。
.........
刑事实务,赌债是自然债务.

按赌博为法令禁止之行为,其因该行为所生债之关系原无请
求权之可言,除有特别情形外,纵使经双方同意以清偿此项债务之方法而变更为负据其他新债务时,亦属脱法行为,仍不能因之而取得请求权,最高法院40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号着有判例。题示情形,甲为清偿赌债一百万元而签发同额支票予乙之行为及嗣后乙诉请甲给付票款时,甲同意给付八十万元成立诉讼上和解之行为,均属以新债清偿赌债之脱法行为,故应认上开和解有无效之原因,甲自得依法请求继续审判.
......
民事实务还是赌债是自然债务,签本票或诉讼上和解是占之改定为脱法行为.

........
看来只有王老主张赌债非债,没有债之关系发生.也认为不必用脱法行为去处理签本票的问题.

......
时效消灭:债还在,但有不还的权利>自然债务
赌       债:实务认为自然债务,债还在,可以不用还.
超过法定利率部分(民法205):是自然债务或根本没有债务?
实务已经变更见解:由自然债务变为没有成立债务.

........
另外票据法14条...,这个部分,就请各位大大们去看票据法教科书或去上课问老师.不另说明直接原因抗辩,票据善意取得,票据发行说,权利外观说了.
总之,要签票据一定要禁止背书转让.那个无因性太利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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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4 22: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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