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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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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到乙旅店用餐,車停在店停車場被偷,可否向乙要求賠償?
2甲到乙旅店用餐,由服務生停車,卻違規停在路邊,被吊走,甲可否向乙要求賠償?

民法606: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依民606之規定,旅店除因不可抗力或客人自己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應負「事變責任」,即使旅店在停車場有張貼「車輛請自行保管,若有遺失,恕不負責」之定型化契約,亦無法卸責!

依題意1「甲到乙旅店用餐,車停在店停車場被偷」,除非客人甲將車鑰匙放於車上等其他故意或過失,旅店都應對車輛被偷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題意2,更是由服務生停車所致車子被拖吊,旅店雇用人應與受雇人服務生負連帶賠償責任!若是因服務人自己個人行為的過失引起被拖吊,旅店雇用人得向服務生事後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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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27 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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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一題在考法感情.大汽車怎會是攜帶之物?
2同一行為有兩個請求權基礎:
2.1契約606
2.2侵權行為(故意或過失,或事變責任),相互影嚮說?所以侵權加重到事變歸責?實務只表示放火的減輕.
3.3請求權選擇競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7 2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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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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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一題在考法感情.大汽車怎會是攜帶之物?
→個人認為,依民606: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喪失,應負責!其所攜帶之物,並非完全一定要帶在身上,只要去的地方是符合「為住宿目的之場所主人」,故應擴大解釋其法條文義!

所以,以用餐的目來看,似乎無法以「事變責任」來要求店家,而只能以「故意或過失」責任來要求對方;
反之,若以住宿為目的,如汽車旅館,則符合民606須負「事變責任」!
但若店家是以用餐兼住宅,而客人以住宅為目的,則應可適用民606之規定!

2若以意題僅「用餐」為目的,則不適用民606條之規定,僅須負「抽象輕過失之責任」,但旅店有舉証免責之權利!
若以「住宿」為目的,同一行為有兩個請求權基礎,即符合「請求權之競合」擇一請求!故當事人應會要求旅店負「事變責任」!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所擬定的相關停車場之規定:停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停車場經營業者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車輛使用者及其相關人員因本契約使用停車場設施,而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停車場經營業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停車場經營業者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依民法184(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通常「賠償請求責任」,可分為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無過失責任(內含普通事變責任、不可抗力責任),五種等級細分!
其中:具體輕過失,指應盡自己注意之責任;抽象輕過失,表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所以,當停車場之定型化契約未明文規定(即使明文規定但有損債務人之權利,亦可能判定無效),而民法亦無明文規定責任之歸屬,則法官應可依當事人之目的來判定「旅店應負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而負有抽象輕過失之責任」,當然,旅店則可舉証,即使完全盡責亦無法避免被偷,則屬例外不適用!

若是屬於題意2之情形,則符合民188條之雇用人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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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12-28 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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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的歸責事由,只到抽像輕過失.但沒有無過失責任(含通常事變或不可抗力).
2,但606則有通常事變責任.(契約)
則1受到2影嚮?店員有過失成立184I,但店主只有606,怎會要188呢?(甲說)
或店員有過失成立184I,但店主則有普通事變,也有184I(調整了),所以兩人就185了(乙說)
(1)甲說正確
(2)乙說正確
(3)兩說都正確
(4)兩說都不正確,店主只有606(契約責任)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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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28 1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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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1受到2影嚮?店員有過失成立184I,但店主只有606,怎會要188呢?(甲說)
或店員有過失成立184I,但店主則有普通事變,也有184I(調整了),所以兩人就185了(乙說)
(1)甲說正確
(2)乙說正確
(3)兩說都正確
(4)兩說都不正確,店主只有606(契約責任)

以上的論述,己牽涉到「請求權競合」或「法條競合」之問題,其大約是律師或司法官的等級,以在下的實力,是難以回答的!

就閱讀網路的資訊來看,請求權競合分為「自由競合」與「相互影響」二種!
自由競合,是指當一行為造成數種請求權時,只能擇一請求權行使!(這是通常國考的程度)
相互影響之競合,是指一行為形成數種 請求權,而其中一種請求權因「目的性」之構成要件,而影響其他請求權的成立(這是「柏檜」所詢問的程度)

所以,結論,是否有更高的水準的水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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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統一教敬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台灣大哥大 | Posted:2009-12-28 2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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