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714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unny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 观念 帮帮忙
请问
债权行为和债权契约是什么关系 真的搞不清楚
我知道债权行为好像包含债权契约和单独行为
但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09-12-20 14:42 |
dancemusic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债权行为--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的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以发生"物权直接变动"为目的之行为


        |----单独行为,如捐助
债权行为--|   (以相对人之有无分类)           主要特征为因债权行为作成而有使债务人负担给付的义务
        |----契约,如买卖、赠与、租赁


债权行为之契约,分类有很多种

民法第二编之债权编中就有很多定名契约,如买卖、承揽、赠与、租赁、互易、雇佣......等等

一般对契约的分类如:
双务契约&单务契约(双方互负给付义务或单方付给付义务)
有偿契约&无偿契约(双方取得利益或单方取得利益)
有名契约&无名契约(法律上是否有加以规定)
要式契约&不要式契约(是否应以书面作成)
要物契约&不要物契约(是否须给付一定实物才能成立)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2-20 19:57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说明:

一、债权行为和债权契约是什么关系?

债权行为包含债权契约和单独行为,但债权契约不含单独行为,必为二人以上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
表示债权行为包括债权契约!

二、债权行为是不要式不要物的,但债权契约有的又是要物的 这样就有矛盾 到底哪里错了?
→债权行为之中,有要式与要物,要式与不要物、不要式与要物、不要式与不要物!
(1)要式与要物,如仓库寄货!
(2)要式与不要物,如不动产买卖、一年以上租赁、合会、终身定期金,人事保证等
(3)不要式与要物,如动产买卖、借贷、寄托等!
(4)不要式与不要物,如一般性买卖、互易、雇佣....等。(非常多)

说明一,买卖较为复杂,故应视题意决定其为要式、还是不要式?
说明二,债权行为大多诺成契约,即有意思表示即成立契约,若以「不要式与不要物」居多,而以「要式与要物」最少!

三、此外 又如何区分债权契约和物权契约呢?

就DANCEMUSIC所定义的内容,简言之:债权契约与物权契约之区别在于「标的物」!
债权契约之「标的物」,为人与人之间债的关系!
物权契约之「标的物」,为「物权」!(因物权的概念为法学家创设的,所以,只有当熟悉法条后,才能深得其精华)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09-12-20 23:23 |
junny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上面两位大大的解说
感恩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湾硕网 | Posted:2009-12-21 09: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73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