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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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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
問題
第 988- 1 條
前條第三款但書之情形,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前婚姻視為消滅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離婚之效力。但剩餘財產已為分配或協議者,仍依原分配或協議定之,不得另行主張。依第一項規定前婚姻視為消滅者,其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前婚姻依第一項規定視為消滅者,無過失之前婚配偶得向他方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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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8 17:51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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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985說雙方相信 前婚姻兩願離婚 或離婚的確定判決 則重婚有效
且(前婚姻視為消滅988) 那請問徹銷跟廢棄的時間點 是哪個時後??

你看清楚民985是重婚禁止並沒寫說雙方相信 前婚姻兩願離婚
民988-3的構成要件需善意且無過失
民988之1-1視為消滅就消滅了不需撤銷

2.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這條 但書 好像只能用繼承 無償取得 和慰撫金 清償 婚後負債 (算婚後財產要扣除)
但應該也可以用繼承 無償取得 和慰撫金 清償 婚前負債(算婚後財產在加回) ??
對嗎

民1030構成要件是"法定財產制"消滅
繼承是被繼承人死亡才發生,如果說要繼承取得慰撫金不能說錯,繼承發生就沒有分婚前跟婚後財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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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2-18 23:24 |
worldpeace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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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8但書說~~~雙方善意且無過失相信 前婚姻兩願離婚 或離婚的確定判決 則重婚有效
988-1開頭~~~則前婚姻視為消滅 (....沒徹銷 為何後面說~~徹銷往後算五年?)
988-1第三項說~~~ 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自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問題:
請問此條中段..徹銷跟廢棄的時間點 是哪個時後?? 不然我要怎往後推算五年?? 這不就白規定了 = =

2.
我的問題在於1030-2這條的計算問題 ~~一個是用婚後清償婚前負債 、一個是婚前清償婚後負債
此條但書說===>以其前條第一項但書之財產(一些無償取得的財產) 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其所負債務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問題:
這條只能用 ~無償取得的財產 ~   清償 "婚後負債"     ======>在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計算
還是也可以用 ~無償取得的財產 ~   清償 "婚前負債"   ======>在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 計算


[ 此文章被worldpeace28在2009-12-19 22:4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19 22:18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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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看懂你的問題了,先講第二題
我先跟你說,你的法條是打錯的
你必須打1030之2.......跟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有"之"幾的是新法條
所以不能打1030-2

1030之2這條的原則只有一個就是公平
就是說夫妻在結婚前有幫對方還債的要扣掉不能納入分配額中

簡單說你結婚前幫你老婆還了100萬
離婚產生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後這100萬要從可以分配的財產視同債務去扣掉
就是婚前你幫你老婆的部份婚後要算回來
類似的概念像是繼承講的歸扣.......民法第1173條

第一題我還看不太懂你問題在那
因為法條我不覺得有問題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09-12-20 01:13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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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09-12-20 00:19 |
momo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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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當然是撤銷兩願離婚登記或廢棄離婚判決確定的時候,
兩願離婚後,若沒有人去撤銷兩願離婚,後婚『本就有效』,故無前婚無效後婚有效之問題,
一定要有人去撤銷兩願離婚,有人信賴已經離婚登記而再婚,始有前婚無效後婚有效之規定,
條文已經很明顯說是從撤銷兩願離婚登記起算。

Q2
無償取得的財產,原本就不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而婚後負債是屬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範圍的減項,
故無償取得的財產用在清償婚後負債時,自當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若無償取得的財產用在清償"婚前負債",因兩者均非剩餘財產分配對象,故不影響剩餘財產分配,
若你想問的是夫以其無償取得之財產清償妻之婚前債務,此乃借貸問題,非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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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0 1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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