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诚

|
分享:
▲
1.未成年人至门市办理门号,谎称法定代理人已同意,并出示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及证件,但实际上同意书并为法定代理人之签名,证件乃未成年人自己私自拿出,非法定代理人交予证件,那么基于民法上所谓欺骗,未成年人让门市误导以为法定代理人已同意未成年人至门市办理门号,故将来法定代理人发现,仍对于第三者负责任,是吗?所以门号及约定是为有效. --ok,民法83条
2.门市人员知来办理门号者为未成年人,诱导未成年人私自代签法定代理人同意办门号的同意书,及请未成年者私自拿法定代理人之证件办理门号,因受诱导的行为,故如果未成年人办理门号签约,那是否法定代,理人可表示门号的约自始无效,要求门市或业者予以撤销,退回门号及手机来处理? --???「法定代,理人可表示门号的约自始无效,要求门市或业者予以撤销」这句话有语病,法律人听不懂的。 无效和得撤销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可能并存吗? 本题个人认同1楼的看法,没有民法第83条的适用。
最近这种电信问题越来越多,听到不少母亲去电于电信业者,告知未同意未成年者办手机,为何有门号及帐单,因本身家庭经济实在不好,且未成年者一个月的电信费用高达几仟元,电信客服人员只能告知母亲,子女此行为是伪造文书,如不帮完成帐单之缴付及签约之时效完成,子女恐有伪造文书之问题.母亲爱子女之心,只好设法将金额缴掉. --如果是2的情形,母亲又可以举证是电信业者「诱导」的话,那子女成立任何犯罪,业者就是教唆犯, 子女是如果未满18岁,依法可以减轻其刑,业者呢?把这件事告诉业者,who怕who?
此问题除了发生在门号上,很久以前也发生在信用卡的办理上,当然目前信用卡的办理己比以前较严谨,一想到为人父母者的苦心及无奈,试问,可有方法帮忙解决?于第二种情形上,是否可撤销? --个人认为,还是好好管教自己的子女吧! 因为即使可以撤销,之前已消费的,钱还是要照缴,还有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参考民法114条第二项准用113条。
[ 此文章被伟诚在2009-12-20 22:24重新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