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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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僅供參考
全民健康保險法----->是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勞動基準法----->是僱主為填補性的「補償」
================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1 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 (以下簡稱本保險) ,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 第 2 條 本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 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第 31 條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勞工保險條例
第 1 條 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 他有關法律。 第 2 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勞動基準法 第 七 章 職業災害補償 第 59 條 (職業災害之補償方法及受領順位)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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