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41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债各练习
甲雇用乙丙两人,某日工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1 21:5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雇用乙丙两人,某日工作时因乙之不注意,致丙受伤,请问甲乙丙三人法律关系为何?
..........
1乙丙间:乙之过失致丙伤害(人格权受损)
1.1成立184I前+193损赔(含慰抚金)
1.2单以193即可请求
(以上均有成立之因果关系和相当性)即丙受伤和乙之行为有相当因果关系.损及权益,造成损害也有相当因果关系.
2甲和丙:
2.1契约上:雇用契约成立后之附随义务,保护义务(损赔)(引到193)
2.2侵权行为:成立和损害均有相当因果关系
2.2.1甲本身,违反法律保护规定,184II
2.2.2因乙而连带,依民188,
2.2.3因185,甲有本身及乙本身,两个侵权,故客观说成立.
2.2.4甲先赔丙,向乙要全部或分担额?(连带则分担一半,参282以下),若188,则全向乙要.管见采后者.真正行为人负责.
2.3竞合
3甲乙间:188,185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13 17:2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68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