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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高考 B19、甲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壽險500萬元,以其妻丙為受益人,甲乙間之保險契約,具有何種契約之性質? 第三人負擔契約 真正利他契約 不真正利他契約 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請問何謂真正、不真正利他契約?何謂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
利他契約又叫第三人利益契約,給付係約定向第三人為之,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 也就是甲投保,但受益者卻是第三人丙
不真正利他契約,即第三人之受益並非純然因為契約之法律行為而享受其利益 如甲為某種原因,指定乙將債務清償予丙,以縮短給付時間
第三人負擔契約即甲乙雙方訂約,卻由第三人丙負擔義務之契約 依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約定由第三人對於他方為給付者,於第三人不為給付時,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具有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也是一種利他契約,第三人必須與債務人之契約有一定之特殊關係身分 如嬰兒與父母同乘大眾運輸工具,但嬰兒不需要買票,所以嬰兒不是當事人 但當事故發生時,嬰兒之權利若受到侵害,大眾運輸工具之公司亦須對嬰兒負起賠償責任
網路上查到的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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