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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施行法第十条(法人登记之主管机关) 依民法总则规定法人之登记,其主管机关为该法人事务所所在地之法院。
民法第四十六条(公益法人之设立) 以公益为目的之社团,于登记前,应得主管机关之许可。
人民团体法 第三条(主管机关) 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及省为内政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但其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 关之指导、监督。 第四条(人民团体种类) 人民团体分为左列三种: 一、职业团体 二、社会团体 三、政治团体 第八条(申请许可及限制) 人民团体之组织,应由发起人检具申请书、章程草案及发起人名册,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
补充:在实务上,个人曾协助设立长青协会之公益社团,该设立主管机关为县政府,且设立后无须(但亦可)向法院办理登记,并1样具有伍夫所提的5项特征 1.具有公共服务的使命 2.为不营利或慈善的法人团体 3.排除自利营私的管理结构(理监事均为无给职) 4.得向国税局办理免税 5.捐助者享有捐助金额抵税的优惠待遇
[ 此文章被8G9119在2009-12-07 02:2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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