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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累积故意的判断
恐部分子A于百货公司门口地下埋置炸弹,并于警卫开门时按下炸弹,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及百货公司大门的损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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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2: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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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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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第不才,对累积故意一词不甚了解。
但对冰大的论述要论罪部分:
要论以杀人罪、伤害罪、毁损罪?
还是论以杀人罪、杀人未遂罪、毁损罪?
又或者是论以伤害致死罪、伤害罪、毁损罪?

简单来说,敝人疑问点在于,对于累积故意,该如何去判断行为人之主观?


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乃以一般社会大众观点去评价(只有罪责才是行为人之主观)
此题要论甚么罪,在于你的论述过程(构成要件合不合理)
炸弹在人开门时炸死人乃主观上可预见,炸伤人也是可预见,所以要论杀人未遂罪或是伤害罪是你论述的过程合不合理。
致于伤害致死罪亦是如此。
此题警卫开门按下,造成警卫与客人死伤,依一般社会大众观点,乃是杀人之行为(个人见解)

以上见解,对错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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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2-05 1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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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以小的见解用13条第二项.未必故意来讨论他...
用"隆A塞"(台语)的感觉去判断.再者有一人死亡得知
炸弹的杀伤力足以炸死人....从客观审主观的立场.主
观上具有杀人放任之未必故意....
补充:他有187加重持有危险物品罪可以论
------->以上仅为敝人之见解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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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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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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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故意,敝人定义如下:
所谓累积故意,是指行为人于行为时预见会同时发生复数犯罪事实,而任何犯罪事实之发生均不违背其本意。

敝人之所以会对此案行为人主观构成要件之判断产生疑问,在于既然是累积故意,代表任何结果之发生均不违背其本意,申言0之,行为人于行为当时可能存在杀人、伤害、毁损等故意,对于在场的所有行为客体,活也好,死也罢,均是行为人可接受的结果,然这样一来,等于行为人具备「多重故意」,而行为也造成了「多重结果」,敝人国文造诣很差,以图形说明:

行为人主观:               行为结果:

杀人故意 ●                   ●死亡结果  
重伤故意 ●                   ●轻伤结果
轻伤故意 ●                   ●毁损结果
毁损故意 ●
◎◎故意 ●
◎◎故意 ●

以上除了毁损故意配毁损结果无疑外,其他要如何去配对?
若直接论以杀人故意,似乎又过于苛刻。(不过就本案,本人也觉得全部用杀人故意刚刚好而已^^")

若题目改成周年庆人潮众多时按下炸弹,造成5死3重伤10轻伤。
依一般人对于炸弹的了解,其威力是随着离炸弹本体的距离而定,以炸弹为同心圆之圆心,较内圈的可能有死亡的风险,而较外围的人应该只会受到轻伤,然种种该如何去认定? 若全部是认定「杀人故意」,也就是说全部以杀人既遂即杀人未遂论,似乎又不太对劲。

表情
希望大大们看的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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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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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说是包括故意或概括教意?
.......
在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时,如何论罪?(5死,3重10轻)
5死算即遂罪,其他论未遂罪,有何不可?(大包小)(未必杀人故意含有伤害故意).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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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的累积故意.乃行为人主观上具备2种或2种以上之故
意类型 此数不同之故意间.成立犯罪之本质与类型(构成要
件上) 皆有所异.从法益方向来看基于基本事实关系之下
EX.生命与身体法益乃俱备同一性质之故意(数个意思支配)
.结合 客观上之行为(身体动静).出现同时杀人罪与伤害罪.本
为 想像竞合之范畴(双重评价之禁止)....

针对毁损与伤害间乃为未必故意之下.以不试论.然.针对杀
人罪与伤害罪之故意同时出现建立在一个引爆行为.主观上
出现死亡结果也罢或是伤害结果也好.两这皆有未必故意之
出现之下成立杀人罪与伤害罪.但基于一个引爆行为.一是
不二罚.而已杀人罪之未必故意与客观上之构成要件结合成
一个杀人行为...

若题目改成周年庆人潮众多时按下炸弹,造成5死3重伤10轻伤。
依一般人对于炸弹的了解,其威力是随着离炸弹本体的距离而定,
以炸弹为同心圆之圆心,较内圈的可能有死亡的风险,而较外围的
人应该只会受到轻伤,然种种该如何去认定? 若全部是认定「杀人
故意」,也就是说全部以杀人既遂即杀人未遂论,似乎又不太对劲

此时行为人之一行为对于"5死3重伤10轻伤"范围之人群...恩~~~
不应该说人群..要说18个生命法益.有侵害之未必故意而成立18个杀
人既遂与未遂.出于一行为论一个"杀人罪"....
---------->以上仅为小的见解表情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12-05 18:40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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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05 18: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为何不说是包括故意或概括教意?
.......
在一行为侵害数法益时,如何论罪?(5死,3重10轻)
5死算即遂罪,其他论未遂罪,有何不可?(大包小)(未必杀人故意含有伤害故意).

为何不说是概括故意?因有学者认为称慨括故意容易与因果历程错误的概括故意论混淆,故不称之。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8: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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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上,或许一行为伤了许多法益,想像竞合下,只论一个杀人罪好了,其罪质在刑法57以下,法官会判无期或死刑.来平衡这种犯罪行为的罪与罚.(民诉不是有再起诉也对判刑无影响而不起诉的规定...)(送了一堆)(但行为人命只一个)

.......
如用累积故意,会想到累积因果,而不会想到择一因果(每一个都犯罪),用包括故意(则这一些都可以括进来,杀人故意,伤害故意,重伤故意,毁损故意,都有未必故意,任何一个出现都好.)
(概括故意,以前用在连续犯)
甲知以炸弹攻击,将致不特定人生命,身体,财产受侵害的结果,进为意欲且为之,有前开包括故意.

(如此写法,可否?)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5 1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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