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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行政罚法练习
1甲租乙屋,乙将屋子违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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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16:56 |
kenken8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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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见: 甲乙俱罚

「违规使用」为未依使用执照核准的用途使用或不符都市计画土地使用分区管制的规定,或与土地使用分区之容许使用项目不符。

建筑法第77条1项规定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应维护建筑物合法使用与其构造及设备安全。

建筑法第91条规定违反第77条之规定,处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机械游乐设施之经营者新台币六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锾,并限期改善或补办手续,届期仍未改善或补办手续而继续使用者,得连续处罚,并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时,并停止供水供电、封闭或命其于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或强制拆除....。

出租人部分: 租赁为债权契约,出租人不一定就是所有权人,所以如果出租人不是所有权人的,依上开规定,是处罚所有权人而不是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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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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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更正:
1甲出租A屋给乙,乙将屋子违规使用(并没有做改建或修缮),但做为电动玩具场,建管人员来,要罚甲或罚乙?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0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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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出租A屋给乙,乙将屋子违规使用(并没有做改建或修缮),但做为电动玩具场,建管人员来,要罚甲或罚乙?
拟答:原则仅罚行为人.
1乙之违规使用,按行政罚法第7条,依建筑法77和商业登记法均应处罚款,择重罚之
客观上:乙将房屋违规使用,行为该当建筑法和商业登记法要件.
主观上:乙为从事业务之人,房子应不能违规使用,有认识却意欲为之.有故意.
违法事由:查并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依法令或命令之行为
罪责事由:亦无阻却或减免事由.
竞合:
按94年6月最高法院决议,并未改变建物结构,仅其使用不符规定,系一行为犯商业登记法和建筑法.
按行政罚法第24条,一行为违反数行政义务,应处罚款则,采并罚采最高范围罚之.即学说的想像竞合.
又按行政罚法第7条以故意过失犯实施行为之行为人罚之.
2甲为出租人(题目未说明出租他人之物,即为所有人)
2.1按行政罚法7,是否为故意过失之行为人?
2.1.1客观上:甲为出租人,虽建筑法第77条有罚所有人,
    为行政罚:必须有故意,管见采之.故须有证据证明甲出租即知乙要违规使用.
    为管制罚:只要客观行为即可  
    主观:如前,采否定说.乙无故意不违反建筑规定.又建筑法77条并未论过失,故仅过失则不罚.
2.2按行政罚法14,是否为故意共犯行为人?
    客观上:甲出租人,有助于乙违约使用,论帮助.
    主观上:故意?仅出租,尚不足以证明.
          过失?则不符行政罚法14,
附论:若甲出租即知乙之营业方式,则甲为故意,依行政罚14论共同违反,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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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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