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
▼
依种类之债特定的方法,大陆法系将债务分为送付之债、往取之债和赴偿之债。
因为契约的履行地原则上不是债权人所在地,就是债务人所在地,而「送付」的意思就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帮他送到别的地方去,将其给付物送交清偿地以外之第三处所之债务。所以,区别的方式:就是看履行地为何,若是债务人所在地,就是往取;若是债权人所在地,就是赴偿;若是要求送到其他的地方,就是送付。
例如: 若甲告诉乙:「这东西,帮我送去给A」,而乙回答:「好,我会帮您送去给A」,履行地非甲,也非乙,而是清偿地以外的第三处所,这就是送付债务。
若甲告诉乙:「这东西,我会自己来拿」,而乙回答:「好,我会给您准备好」,履行地为乙(债务人所在地)这就是往取债务。
若甲告诉乙:「这东西,要送到我家来」,而乙回答:「好,我会给您送去」;履行地为甲(债权人所在地),这就是赴偿债务。
而此题, 甲要求乙送到丙处,并且甲会在丙处点收,即表示丙处为乙(债务人)所在地而非甲(债权人所在地),所以这题会解B,往取债务。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1-10-23 13:02重新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