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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覆议 v.S 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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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b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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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覆议 v.S 复议
有高手可以帮我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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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09-11-20 01:47 |
we0935op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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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民意机关三读通过的法案~[尚未送交行政机关公布前]~立法委员如果觉得法案有疑义~可再次审议[议会立法权~与行政无关]
覆议->民意机关三读通过的法案~[送交行政机关时~行政对于法案~窒碍难行]~可退回原案给民意机关~再次审议~如果1/2议员维持原议~行政就要照做 [行政与议会间互动]
抱歉~刚刚看到楼下的板大说的地方~我去查了一下~感谢版大的提出质疑~谢谢!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
二、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
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
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
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
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
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
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
,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条第四项
直辖市议会、县 (市) 议会、乡 (镇、市) 民代表会对于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乡 (镇、市) 公所移送之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
议。如为休会期间,应于七日内召集临时会,并于开议三日内作成决议。
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
覆议时,如有出席议员、代表三分之
二维持原议决案
,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乡 (镇、市) 公所应即接
受该决议。但有第四十条第五项或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情事
者,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目前覆议的门槛在中央是1/2....地方...2/3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9-11-20 15:3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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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讨论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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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9-11-20 06:43 |
vic10171984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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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3议员维持原议? 不是1/2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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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
2009-11-20 08:12 |
8G9119
级别:
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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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地方制度法第39条:「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对于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移送之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应于七日内召集临时会,并于开议三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有出席议员、代表三分之二维持原议决案,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应即接受该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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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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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
2009-11-20 15:26 |
miyababe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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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大家对我这个新手慷慨的解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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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09-11-20 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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