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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yab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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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覆議 v.S 復議
有高手可以幫我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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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20 01:47 |
we0935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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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議->民意機關三讀通過的法案~[尚未送交行政機關公佈前]~立法委員如果覺得法案有疑義~可再次審議[議會立法權~與行政無關]

覆議->民意機關三讀通過的法案~[送交行政機關時~行政對於法案~窒礙難行]~可退回原案給民意機關~再次審議~如果1/2議員維持原議~行政就要照做 [行政與議會間互動]


抱歉~剛剛看到樓下的板大說的地方~我去查了一下~感謝版大的提出質疑~謝謝!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2款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
  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
  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
  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
  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
,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條第四項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
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
二維持原議決案
,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
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者,不在此限。


綜上所述~目前覆議的門檻在中央是1/2....地方...2/3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9-11-20 15:30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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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僅供參考~小弟依舊在學習中...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1-20 06:43 |
vic1017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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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3議員維持原議? 不是1/2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09-11-20 08:12 |
8G91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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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表情

地方制度法第39條:「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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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固媒體 | Posted:2009-11-20 15:26 |
miyab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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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對我這個新手慷慨的解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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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20 1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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