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99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esolate0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闲话家常] 考试院审议通过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

考试院审议通过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
秘书处公关科
中华民国98年11月12日

  考试院院会今(12)日审议通过铨叙部函陈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草案,并将于近期内发布施行。

  考试院林秘书长水吉表示,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于本(98)年6月10日制定公布,旨在建立公务人员共同遵守行政中立法制,明定常任文官政治活动界限,建立永续优质的文官体制。铨叙部依该法第19条规定,研议拟具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草案,并经邀集相关机关开会研商讨论竣事,陈报考试院审议,经今日院会审议通过。

  公务人员行政中立法施行细则草案共计11条条文,主要重点如下:

  (一)明定本法所称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之定义,以及本法与本法施行细则所称公职候选人的范围。

  (二)明定本法第6条所称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有关之选举活动的范围。

  (三)明定本法第7条第1项所称政党或其他政治团体之活动,以及依其业务性质,执行职务之必要行为的范围与定义。

  (四)明定本法第8条所称拟参选人的定义。

  (五)明定本法第9条第1项第6款所称公开为公职候选人站台、游行或拜票的范围。

  (六)明定本法第10条公务人员对于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行使的补充规定。

  (七)明定本法第11条第1项公务人员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期间应请事假或休假的补充规定。

  (八)明定本法第17条第6款所称公营事业机构人员及第8款所称行政法人有给专任人员的范围。

  (九)明定各机关(构)及学校应加强办理公务人员行政中立相关规定之宣导或讲习,以及铨叙部为顺利推动本法,并解决适用本法及本法施行细则之疑义,得邀集学者专家等组成谘询小组。

晕…今年人事行政还能考吗?
这…法规就快300种有余
关…又很爱搏版面
法…又拼命过
真…比医学系还难念

中…你给我记住~哭哭




[ 此文章被desolate0在2009-11-15 12:10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1:54 |
firstnoel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0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处处要小心啰!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5 15:4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54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