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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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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 Posted:2009-11-14 11:07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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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2.不適用
3.行政執行法第30條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法是法院不能搞在一齊的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11-15 10:12重新編輯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固網 | Posted:2009-11-15 06:00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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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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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大:
民法1174條在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已經修正為3個月。
所以現在拋棄繼承應該是,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以上是民法沒有讀通的小人的報告,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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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切~啥沒有讀通~是我的錯了,沒仔細查法條啦~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1-15 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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