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810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海绵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呵~谢谢伟诚大大的受教~^^~
您的回答我可以认同
毕竟法律保留原则应该是属于宪法保障的层次了
所以行政处分若是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的确是「可能」为无效或得撤销
呵呵
下次还是不该在上班时回答
因为手上没书对照

ps 行政处分德文的简写V.A才对 嘿嘿 每次都打写成AV~ 表情


方块小海绵 最在乎的好朋友是派大星 但 我的派大星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1-09 15:40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不是无效,就在于是不是有明显而重大的瑕疵,而甚么样叫重大、到怎样的程度又是明显,前面几款都是例示规定!

从而违反法律保留原则的行政处分,其违反的态样可能是重大而明显,也可能是微小而隐晦,所以不会一定是无效!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10 07:43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么多人讨论,在下也提出自己所读的内容,

从题目上的主要两个议题,应是行程法中「行政命令与行政处分」其效力的判断!

从行政命令来看,只有两种效力:有效与无效!

从行政处分来看,其效力分为无效、得撤销(内分:经补正而有效、经转换而有效)、不得撤销、废止!
一、行政处分之重大瑕疵:行程法111,无效!
二、行政处分之中度瑕疵:程序瑕疵,经补正而有效;不补正而得撤销
                        内容瑕疵,经转换而有效;不经转换而得撤销
                        瑕疵例外:因公共利益而做成违法之行政处分,不得撤销。
三、行政处分之微量瑕疵:行程法101,不影响效力。
四 、行政处分之教示瑕疵:行程法98,不影响效力。

一般违法的行政处分,通说认为是「行政处分之中度瑕疵」,意指违反法律规定之「程序与内容」,故得撤销!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9-11-30 14:37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86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